福州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如下:
根據規定,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五城區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區落戶時間滿3年;
(三)年收入低于4萬元(含4萬元);
(四)屬無房戶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
此外,申請人未婚的,還必須年滿40周歲。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必須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申請人與家庭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戶口本的,該直系親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應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申請人雖無住房,但與申請人在同一戶口本的家庭直系親屬之一有住房的,該申請人不屬無房戶。
申請人結婚滿三年,申請人與其配偶均無住房,且申請人與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戶口本時間至申請日時已連續滿三年的,該申請人可視為無房戶,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不合并計算。
申請人與家庭直系親屬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戶口分戶或者遷出的,該直系親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仍應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這些情況不得申購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購:
(一)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區戶籍的;
(二)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夫妻雖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
申購經濟適用房按以下標準配售:四人戶以上(含四人戶)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戶型,三人戶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戶型,二人戶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戶型、單人戶配售45平方米戶型。具體可根據家庭結構和房源供應等情況確定配售方案。
申購要提供稅收證明
申購經濟適用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如實填寫的《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證明;
(二)提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及實際居住地的現住房證明、與申請人合并計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直系親屬所擁有的其他房產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需提交單位有無分配住房的證明;
(三)提供申請人及合并計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直系親屬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或其他收入,應由所在單位提供;無工作單位的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書面證明),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執照、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
申購手續這樣辦理
按照申請、登記、公示、審批的辦法,分批次批準購買經濟適用房。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的區房管局(申請人戶口在馬尾區的向馬尾區建設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登記手續,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如實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并備齊所需材料,向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辦理收入和住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向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證明)手續后,報區房管局審核后,由區房管局上報市房管局復核。對申請人住房情況的核實由市房地產檔案館出具證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和評分后,在福州日報、福州市地房地產聯合信息網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和申請人的評分情況,按批次批準購房申請,對經批準的同一批次申請人,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五)申請人持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和選房順序號,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選房和購房手續。
(一)在本市五城區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區落戶時間滿3年;
(三)年收入低于4萬元(含4萬元);
(四)屬無房戶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
申請人未婚的,還必須年滿40周歲。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必須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申請人與家庭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戶口本的,該直系親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應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申請人雖無住房,但與申請人在同一戶口本的家庭直系親屬之一有住房的,該申請人不屬無房戶。
申請人結婚滿三年,申請人與其配偶均無住房,且申請人與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戶口本時間至申請日時已連續滿三年的,該申請人可視為無房戶,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不合并計算。
申請人與家庭直系親屬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戶口分戶或者遷出的,該直系親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仍應與申請人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