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提取類型提取的規定也不一樣。目前,符合以下情況的,均可辦理提取:(1)購買商品住房的;(2)購買存量住房的;(3)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4)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5)購買公有住房的;(6)償還住房貸款的;(7)還清住房貸款的;(8)離休、退休的;(9)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10)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下崗失業且公積金賬戶封存(停繳)滿二年的;(11)屬于主管部門認定的低保、低保邊緣和特困對象的;
一、繳存基數
(一)各繳存單位2015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年工資總額÷12)。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應按《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執行)。
(二)2015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按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5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2015年度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8-12%。
(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即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資總額/12)。
(二)新增繳存職工的月繳存基數為當月工資收入總和。
(三)工資總額的計算期間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資性收入總和。
(四)工資總額的構成:企業單位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五)國家機關及參公管理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資的3倍(2014年度我市社平工資為3173元/月);省及以上直管單位參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在社平工資3倍以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并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照(財稅【2006】10號)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依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2015年度我市在崗職工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為1020元。
(六)每年7月至次年6月為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一個繳存年度只能調整一次繳存基數,按相應的繳存比例確定當年月繳存額,期間只變更人員的增減情況;繳存額核定后,年度內不得變更。
(七)繳存比例為8%-12%。其中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繳存比例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