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能取出來。不過要滿足一定條件,可以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8)戶口遷出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依照上述1-3項提取的,提取金額保留到十位整數;依照4-10項提取的,需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積金不足時,對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所提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時,需提供產權證明(配偶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及上述有關證明材料。
受理范圍及提取材料
(一)受理范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國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7、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11、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家庭生活艱難的;
12、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二)提取材料
1、填寫完整并加蓋單位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申請提取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按照受理范圍規定的不同情況分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提取程序
1、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經職工本人簽名并由單位審核蓋章后,由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本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提取手續。
2、職工同時提取配偶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提供配偶及直系親屬單位審核蓋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家庭及直系親屬關系的證明資料。
3、職工確需由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職工應當提供委托證明以外,代辦人員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對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審核無誤后,原件退還申請人,復印件公積金中心留存。
住房公積金能取出來,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一) 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四) 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特困職工,用于支付房租的;(五) 離休、退休(退職)的;(六) 出境定居的;(七)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八) 家在農村的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回原籍的;(九) 職工因失業住房公積金已轉入托管戶連續2年且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