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市區戶口的居民;或申請人是我市居民,在市區企業(含市區以外的市屬企業)工作滿5年以上的及年滿25周歲的退役士兵,且其家庭未取得農村宅基地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民政部門認定);
(三)無房戶或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不包括草廈)。
年滿30周歲的未婚、離異或喪偶者,符合前款條件的也可以申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戶口的居民;或申請人是我市居民,在市區企業(含市區以外的市屬企業)工作滿5年以上的及年滿25周歲的退役士兵,且其家庭未取得農村宅基地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民政部門認定);
(三)無房戶或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不包括草廈)。
年滿30周歲的未婚、離異或喪偶者,符合前款條件的也可以申請。
符合上述條件,但將私有房屋轉讓他人的(因重大疾病、重大傷害、重大事故等突發原因造成房屋轉讓的除外)或未辦房產證的,不列入申請范圍。
三、如何辦理申請手續?報名時須提交那哪些材料?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首先到民政部門辦理低保證明或低收入證明,然后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受理機關委托申請人所在居委會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居委會應對申請人市區戶口、家庭人口、經濟收入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確認后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送受理機關。申請人提交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通知其予以補正。
受理機關應就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移交房地產管理局。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
在市區企業工作5年以上的職工向所在單位或檔案托管部門提出申請,單位或檔案托管部門核實后按上述程序報主管部門或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單位主管部門或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實并張榜公布后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批。
年滿25周歲的退役士兵向戶籍所在的居(村)委會提出申請,居(村)委會核實后按上述程序報鎮級政府審核,鎮級政府核實并張榜公布后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批。
報名時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的材料必須使用A4紙張)并填寫《文登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證》;
2、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及復印件(戶口主頁、戶口索引、個人單頁);
3、婚姻證明及復印件;
4、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新身份證反正面);
5、企業職工應出具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開具的工作年限證明(招工表復印件);
6、戶籍在市區以外的企業職工或退役士兵,應出具所在村委會開具的無宅基地證明。戶籍在外地的,由其當地的房產主管部門出具房產證明;
7、退役士兵應出具有效的退役證明。
文登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標準: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