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做好來滬就業人員申辦《上海市居住證》有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來滬就業人員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相關就業信息的核定管理工作。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辦《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的就業信息進行核定,并做好政策咨詢、信息查詢等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二、來滬就業人員申辦《上海市居住證》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與用人單位訂立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且申請當月該勞動(聘用)合同未終止或解除;
2.申請當月處于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
三、來滬就業人員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手續時,簽注當月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予以簽注。
四、《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來滬就業人員辦理簽注手續時,可以通過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網辦理網上預簽注。
五、來滬就業人員申辦《上海市居住證》過程中,對本人就業、社會保險狀態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受理機構所在區(縣)就業促進中心、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提請復核。
六、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二)除上述規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來滬就業的,提供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2.來滬投資開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3.來滬投靠本市戶籍親屬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別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4.來滬就讀、進修的,分別提供本市大、中專院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1.攜帶好本人身份證,以及身份證正反兩面復印件,2份;勞動合同原件,以及復印件1份。社會保險(養老保險)至少6個月的證明, 居住證申請表
以上材料材料齊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
2.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于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申辦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
對就業、投資開業和個體經營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移送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投靠、就讀、進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材料移送轄區公安派出所。
3.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就業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經核定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投靠、就讀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5.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居住證》制作,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申請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