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實施房屋及其地面附著物拆遷,并需要對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賈汪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征地房屋拆遷的管理工作。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計劃、規劃、建設、公安、工商、勞動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
(四)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審批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暫停辦理有關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暫停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學生及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后,應及時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征地方案擬訂被征用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并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地范圍內房屋拆遷調查測算情況;
(二)拆遷期限;
(三)拆遷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過渡期限;
(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關資料、證明;
(六)補償安置資金證明以及使用計劃。
第六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用地單位提交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并連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用地單位具體實施。
第七條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用地單位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經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形式、補償標準、安置方式、搬遷期限、臨時安置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在公告的拆遷期限內,用地單位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是指不超過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且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1987年6月26日《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公布實施前建造,以后未經改建、擴建,且僅有此一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應當認定為合法建筑面積。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是指經土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
江蘇省徐州市拆遷補償辦法:每平方米補償金額450元/ m??。拆遷房屋補償款為950元/ m,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