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住房保障制度
(一)制定完整的住房政策法規與規劃體系
韓國住房政策法規體系以1972年制定的《住宅建設促進法》為核心,內容涉及宅地開發、住房建設、供給、管理與消費以及住房再開發等。除此之外,住房政策法規體系還包括兩部分,一是《住宅建設促進法》的上一級法規如《國土建設規劃法》、《國土利用管理法》、《首都圈整備規劃法》以及《城市規劃法》等;二是《住宅建設促進法》的支援性法規,包括涉及住房金融的《穩定勞動者居住和籌措購房資金支援法》等、涉及稅制的《地方稅法》等,以及涉及公共機關的《韓國住宅銀行法》、《大韓住宅公社法》等。
韓國住房規劃體系包括綜合規劃和特定規劃。綜合規劃又可分為長期的《國土綜合開發規劃》、中期的《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短期的年度住房建設綜合規劃;特定規劃有20世紀70年代的《住宅建設十年規劃》、80年代的《住宅200萬戶建設規劃》和90年代的《新經濟五年規劃》。住房法規為住房政策實施奠定了法律基礎,而住房規劃則為住房政策的基本目標賦予了具體內容。
(二)設立單獨的負責機構
為了特定的任務而設立專門機構是韓國政府的一貫做法。1962年,當政府著手制定住宅規劃時設立了大韓住宅公社,專門承擔公營住宅建設。1969年設立韓國住宅銀行,專門承擔住宅金融。1979年設立韓國土地開發公社,使低廉、大量供給住房用地成為可能。20世紀80年代后期設立租賃住房管理工團,以強化租賃用住房建設。1989年,當政府提出《住宅200萬戶建設計劃》時,為督促其實施,設立了總統直屬機構——平民住宅建設企劃團。另外,在建設部住宅局中設立住宅基金科,管理住宅建設基金(原由住宅政策科所管);將原屬土地局的宅地開發科轉入住宅局,把住宅建設與宅地開發有效聯系起來。
目前,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主要是由韓國國家住宅公司(即大韓住宅公社)負責。公司每年為中低收入者生產并提供5萬套經濟適用住房。房屋類型主要有永租房、國租房、公租房和公售房等四種類型。為了有效管理其開發的住宅,韓國國家住宅公司專門建立了一家子公司——新住宅公司來管理物業。其主要職責是為住宅的管理和維護制定宏觀規劃。新住宅公司總部下設12個分部,為住宅的管理和維護建立具有操作性的規劃;分部下設258個管理處,具體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房屋缺陷控制等工作。
(三)多渠道籌集住房保障資金
住宅金融是一項重要的住宅政策手段。韓國的住宅金融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一是1981年為無房產籌措購房款而設置的國民住宅基金,它由建設交通部委托韓國住宅銀行管理。基金來源有國民住宅債券、住宅彩票、政府財政、國外貸款、住宅預約儲蓄、國債管理基金預收金、利息等。二是民營住宅資金,由經管住宅金融的金融機關通過預收金等方式籌措。韓國住宅銀行起初在民間住宅金融領域充當最核心的角色。2000年后,政府放松管制,其他銀行開始參與民營住宅資金的運行。三是期付金融。期付金融公司向綜合金融公司或資本市場籌措資金,替購房者向住宅開發商提供資金后,從購房者按一定條件收回其資金和利息。自1996年引進期付金融制度后,期付金融也對住宅事業產生了一定影響。
除了這三種金融手段之外,韓國還實行過其他籌措住房資金的政策,如住宅儲蓄制度、住房貸款證券化措施等等。
(四)住房分層保障,按收入差異實施不同的資金支援與稅收減免
韓國政府進行住宅建設規劃是在1962年,到20世紀80年代上半葉才開始提供租賃用住宅,而首次按收入階層確定住宅供給量,并且將建設永久租賃房納入到規劃項目中則是在80年代末期。1988-1992年期間實施的《住宅200萬戶建設規劃》是韓國住宅史上里程碑式的重要事件,它按收入將住宅供給對象劃分為10級,并歸為5種類型,按類型建立多元化供給體系。按當時的規劃,國家已經不承擔中產以上階層(8-10級)的住房保障,但同時卻對特困的貧民(1級)的永租房也提供財政支援。在稅收方面,韓國住宅相關稅制包括往來課稅(取得稅、登記稅、轉讓所得稅和法人稅特別課稅)和保有課稅(財產稅、綜合土地稅)。稅收減免對低收入者以及租賃房實行傾斜。
從1998年開始,韓國政府開始實施促進廉租房的政策。廉租房的租金僅為市場價格的60-85%,最長租賃期為30年。2003年,韓國政府為擴大廉租房供應,推出“100萬戶國民廉租房建設計劃”,準備在10年內建設100萬戶國民廉租房,將廉租房占住宅總數的比例從2003年的2.4%提高到2012年的10%。廉租房主要依據建設交通部公布的最低居住標準建造,主要供應給無房產以及低收入家庭(月收入不及城市家庭月均收入50%)。
(五)建立住房信息系統,加強住房保障管理
房產市場的良好運行離不開信息的暢通。為加強房產監測,韓國政府建立了由建設交通部直接控制的全國房地產信息系統,要求全國各地將電子化的房產信息數據每月上報,在房價上漲最快的特殊時期,甚至實行周報制度。在信息來源方面,除自有數據之外,建設交通部還整合了來自國民銀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采集數據,以此確保了房產信息數據的全面性與可靠性。
韓國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最基本的政策,是由政府出資或資助建設公租房,以低廉的價格出租給低收入家庭。近年來,隨著住房短缺問題的緩解,韓國政府又逐步減少了新建公租房,轉而通過租金補貼、低息貸款、減免稅收等方式向低收入階層提供支持,從而更有效、直接地解決了低收入者住房問題。
韓國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主要由韓國國家住宅公司(即大韓住宅公社)負責,公司每年為中低收入者生產并提供5萬套經濟適用住房。為了對其開發的住宅進行有效管理,韓國國家住宅公司專門建立了一家子公司——新住宅公司對住宅進行物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為住宅的管理和維護制定指導性規劃。新住宅公司總部下設12個分部,為住宅的管理和維護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規劃;分部下設258個管理處,具體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房屋缺陷控制等工作。
韓國住房保障制度:根據這部新憲法,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 國家。總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等;同時,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并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 作為總統主要行政助手的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批準。 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定重要的國家政策。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用啟動彈劾程序的方式對總統進行制約,使其最終對國家憲法負責。 韓國實行一院制。國會是國家立法機構。憲法賦予國會的職能除制定法律外,還包括批準國家預算、外交政策、對外宣戰等國家事務,以及彈劾總統的權力。 韓國法院共分三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的裁決表示不服的上訴案件。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國會批準。大法官的任期為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