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合同范本:
訂立此協議的合伙人: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伙內容
雙方自愿合伙組建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3年,自2010年 月 日起,至2013年 月 日止。合伙期滿可續訂合伙合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資。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2010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合伙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三)對于公司在職(全職)的股東以工資的形式支付其勞動報酬,其具體工資額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而定。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商行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焊接公司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入伙、退伙、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焊接公司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項應統一在焊接公司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雙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財務、經營、管理等制度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伙雙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焊接加工業務)、購進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債務;
5、出差使用經費。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進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商行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第十一條 合伙經營的繼續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合伙經營:
1、合伙事業有贏余;
2、合伙事業有轉機;
3、合伙人要求延續;
4、合伙事業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商行名稱繼續經營原商行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終止后的事項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消;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如有贏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買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果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伙人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2010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 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2010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