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住房公積金政策: 一、合理確定貸款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適當提高首套貸款額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于85%的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和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加大對購房繳存職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職工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四、設區城市統籌使用資金。未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調整到位的分支機構,要盡快納入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制度、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核算。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籌使用分支機構的住房公積金。
五、盤活存量貸款資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動采取措施,積極協調商業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有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探索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
六、降低貸款中間費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以所購住房抵押為主。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七、優化貸款辦理流程。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盡快聯網,實現信息共享,簡化貸款辦理程序,縮短貸款辦理周期。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在受理抵押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權登記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抵押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八、提高貸款服務效率。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健全貸款服務制度,完善服務手段,積極開展網上貸款業務咨詢、貸款初審等業務,要全面開通12329服務熱線和短信平臺,向繳存職工提供數據查詢、業務咨詢、還款提示、投訴舉報等服務。積極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12329服務熱線和短信平臺。
九、加強考核和檢查。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加強對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考核,加大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考核權重。要定期進行現場專項檢查,對工作不力的城市,要責令加大工作力度。住房城鄉建設部每月通報全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情況。
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滿足廣大繳存職工貸款需求,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將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限額調整如下: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調整至30萬元;借款人單方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調整至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