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其結果使用。
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
2 對強度等級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說明:4.0.2 砂中含泥量過大,不但會增加砌筑砂漿的水泥用量,還可能使砂漿的收縮值增大,耐久性降低,影響砌體質量。對于水泥砂漿,事實上已成為水泥粘土砂漿,但又與一般使用粘土膏配制的水泥粘土砂漿在其性質上有一定差異,難以滿足某些條件下的使用要求。M5以上的水泥混合砂漿,如砂子含泥量過在,有可能導致塑化劑摻量過多,造成砂漿強度降低。因而對砂子中的含泥量做了相應的規定。
對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由于其中的含泥量一般較大,如按上述規定執行,則一些地區施工用砂要外地運去,不僅影響施工,又增加工程成本,故規定經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時,含泥量可適當放寬。
砌筑砂漿應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當砌筑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確定。
配制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漿中。
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
磚砌體驗收標準:
磚砌體工程是個分項工程名稱,是主體結構分部工程下的砌體結構子分部工程內的“磚砌體分項工程”,它的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執行標準及編號是GB50203-2002《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8~11頁,5.1一般規定 5.2主控項目 5.3一般項目。條文共計20條,兩表一圖,其中5.2.1、5.2.3為強條。新編規范GB50203-2011《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今年5月1日實施的。
基本規定
3.0.1砌體工程所用的材料應有產品的合格證書、產品性能檢測報告。塊材、水泥、鋼筋、外加劑等尚應有材料的主要性能的進場復驗報告。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砌筑基礎前,應校核放線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0.2的規定。
表3.0.2放線尺寸的允許偏差
長度L、寬度B(m)允許偏差(mm)長度L、寬度B(m)允許偏差(mm)
L(或B)≤30±560<L(或B)≤90±5
30<L(或B)≤60±10L(或B)>90±20
說明:3.0.2基礎砌筑放線是確定建筑平面的基礎工作,砌筑基礎前校核放線尺寸、控制放線精度,在建筑施工中具有重要意義。
3.0.3砌筑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底標高不同時,應從低處砌起,并應由高處向低處搭砌。當設計無要求時,搭接長度不應小于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
2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當不能同時砌筑時,應按規定留槎、接槎。
說明:3.0.3基礎高低臺的合理搭接,對保證基礎砌體的整體性重要。從受力角度考慮,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與荷載、地耐力等有關。故本條規定,對有高低臺的基礎,應從低處砌起,在設計無要求時,也對高低臺的搭接長度做了規定。
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同時砌筑可以保證墻體的整體性,從而大大提高砌體結構的抗震性能。從震害調查看到,不少多層磚混結構建筑,由于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接槎不良而導致外墻甩出和砌體倒塌。因此,必須重視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砌筑。當不能同時砌筑時,應按本規范規定留槎并做好接槎處理。
3.0.4在墻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墻面不應小于500mm,洞口凈寬度不應超過1m。
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的地區建筑物的臨時施工洞口位置,應會同設計單位確定。
臨時施工洞口應做好補砌。
說明:3.0.4在墻上留置臨時洞口,限于施工條件,有時確實難免,但洞口位置不當或洞口過大,雖經補砌,也必須削弱墻體的整體性。為此,本條對在墻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作了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