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通知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優惠政策。
實物安置
實物安置原則上為“拆一還一”,即:將原有房屋產權與安置房屋產權進行調換。安置用房戶型原則上分為50平方米、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四個戶型。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住房安置標準上給予政策傾斜和合理照顧。
1.被拆遷人無力購買差額面積的,可暫時承租差額部分。該房屋權屬為產權共有,被拆遷人擁有和原房屋面積相等的產權,增加的差額面積產權為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后,仍按400元/平方米補差價后變更產權關系。
2.被拆遷人家庭具有本市戶口、人口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并自此實際居住的,以每戶三人為基數,每增一人,可相應增加安置住房面積10平方米,安置住房面積最終不能超過90平方米。增加差額部分多層住宅按700元/平方米,高層住宅按1200元/平方米結算。被拆遷人住房不足50平方米的,可先按不足50平方米以下的條款安置,再執行本款標準。
3.安置住房有地下室和樓頂躍層,地下室按300元/平方米,躍層按600元/平方米出售。
4.市屬直管公房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以實際房屋面積不找差價的方式進行產權調換,產權屬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按照自愿的原則,可繼續承租改造后的房屋或征得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后以綜合成本價購買,產權屬購買者。
5.自愿接受異地安置的居民,在原住房面積的基礎上每降一個土地級別增加10%的面積。
對持有烏魯木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給予每戶1萬元補助。對符合上述條件并持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按殘疾等級,再給予每人1萬元以內不等的補助。
貨幣補償
凡申請貨幣補償(助)安置的,貨幣補償金額將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年限、建筑結構等因素,參照同等地段普通商品房均價進行補償。申請時需出具有其他住房合法證明或購買他處住房的合法手續。
1.未參加房改,租住本單位自管公有住房的職工,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將補償金額的80%支付給承租人,20%支付給被拆遷人,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房屋權屬證載明為住宅,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依法納稅12個月以上的經營性門面房,對于用于經營的實際建筑面積部分,根據年限,按住宅評估價標準調增補償價格:連續經營12個月以上的,上浮30%;連續經營24個月以上的,上浮40%;連續經營36個月以上的,上浮50%;連續經營48個月以上的,上浮60%。
3.持有臨時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的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面積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積70%計算。選擇貨幣補償,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積70%的市場評估價格為基礎,參照同等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進行補償。
4.企業職工租住本單位自管公房參加房改房的房屋承租人(含房改政策停止前本單位的職工)可按照自愿的原則繼續承租改造后的房屋或征得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后,可按綜合成本價的20%比例作價購買,產權屬購買者。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已享受房改政策但繼續自住或由直系親屬居住的單位自管公房,并且直系親屬確無其它住處的,經公示后無異議的房屋居住人,可按綜合成本價購買。
5.由于歷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土地、規劃等部門手續,相關部門對審批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無誤后,參照有所有權證房屋給予補償。
鏈接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并獲得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內被拆遷的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專指市屬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承租人。
拆遷房屋兩種方式過渡
拆遷房屋采用政府提供周轉房過渡和自行過渡兩種方式,期限為多層住宅18個月,高層住宅30個月。自行過渡的可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加倍支付,拆遷房屋可發放搬遷補助費。
當然有了,因為棚戶區是指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人均建筑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臟、亂、差的區域及“城中村”。所謂“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仍然存在的、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屬于棚戶區性質的區域。從面積上講,棚戶區一般拆遷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積一般至少在5萬平方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