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人按照公積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積金提取辦理部門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將公積金賬戶的金額轉到個人賬戶上。公積金提取,公積金提取分為約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銷戶提取三種類型。約定提取
公積金提取的約定公積金提取是指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
還住房貸款本息等情況而辦理公積金提取的職工及其配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關約定,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約定的時間,將提取款項劃入職工本人的銀行賬戶。部分提取
公積金提取的部分公積金提取是指公積金的繳存人按照公積金提取的部分提取的要求,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最高提取額為:賬戶內留10元的全部。銷戶提取
1、符合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條件
(1)離退休: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的相關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2)戶口遷出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3)出國定居:戶口注銷證明;
(4)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5)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6)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還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2、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辦理
公積金提取的銷戶公積金提取和銀行賬戶的銷戶取款相類似,辦理銷戶提取時按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要求填寫銷戶提取申請書到公積金提取的管理部門辦理就可以了。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內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一年之內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七)因企業轉制,職工買斷工齡一次性安置的;
(八) 農業戶口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非農業戶口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一年后未重新就業的;
(九) 調離本市,一年后無法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業務的;
(十)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復印件、《包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并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材料。
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復印件。
職工獲取《包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后,由所在單位加蓋公章或加蓋單位在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預留印鑒,予以核實。
職工持提取材料及單位蓋章確認的《包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業務受理部或旗縣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