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筑材料成本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八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協議應當規定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拆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積、差價結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訂立協議。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 之規定的被拆遷房屋的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單價不足下列標準的,由拆遷人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類區磚混結構:13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 12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1100元/平方米;
二類區磚混結構12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1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1000元/平方米;
三類區磚混結構11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0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900元/平方米;
其它類區磚混結構10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9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800元/平方米;
上述房屋類別按株政發(2003)22號文中關于城市(鎮)住宅用地土地級別范圍劃分。
被拆遷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按《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指導價格》作為補償依據。
第三十條 拆遷住宅房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無法改善自身居住條件的被拆遷人和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實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其每套住宅建筑面積低于下列標準的(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計算面積),拆遷人對自愿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被拆遷人應當增加面積安置。具體安置辦法為:被拆遷房屋在一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在二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在三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55平方米的,在其它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由拆遷人分別按同類型房屋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補償價值標準提供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予以產權調換補償安置。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土地權屬證書登記為準。已改變房屋用途的,以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的批準文件為依據。
第三十二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保全和公證提存。
(一)產權不明晰無人管理的房產及附屬物;
(二)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的,或繼承人不明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五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除住宅用房,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用。搬遷補助費用為每次400元,按實際搬遷次數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除生產、經營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開支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為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千分之三,但每戶每月最少不低于300元。
拆遷住宅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支付2000元每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應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安置房為多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8個月,安置房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月。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拆遷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自行安排周轉房的,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標準的3倍支付。
(二)由拆遷人安排周轉房的,除另有約定的外,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標準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