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可以到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詢;土地流轉在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條件下,可以采取出租、轉包、互換、轉讓的方式,在土地承包期內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讓與他人經營。
一、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一)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住宅房屋補償金額(本市歷史舊城區范圍內的被拆遷住宅房屋按房地產市場價格增加20%確定)低于江西省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的,按江西省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確定。
江西省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實行動態更新機制,由市國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屬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遷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產權住宅,且該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補償。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40平方米以內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1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建筑成本價結算差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場價結算差價。
二、搬遷補助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仍執行《江西省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標準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搬遷補助費標準:
(一)拆遷人按戶為單位,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每戶500元。
(二)被搬遷的房屋內裝有電話、有線電視或已交納管道煤氣集資款的,拆遷人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遷移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形式或原址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原自住建筑面積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計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按上述標準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三)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周轉房租金標準高于原租金標準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標準支付周轉房租金。
(四)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使用面積應不少于被拆遷人房屋原使用面積。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的水電費自負。但水電費超過原拆遷房屋地段單價標準的,超出標準部分由拆遷人支付。)
⑴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參照價格由區位價格、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和樓層差價三方面構成。計算公式如下:
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參照價格=區位價格+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1-已使用年數÷耐用年限)+樓層差價。
⑵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參照價格由區位價格乘以環境調整系數、房屋原用途調整系數、寬深比調整系數、臨街狀況調整系數和樓層調整系數等相關調整系數之積加上房屋重置成新價格組成。計算公式如下:
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參照價格=區位價格×環境調整系數×房屋原用途調整系數×寬深比調整系數×臨街狀況調整系數×樓層調整系數+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1-已使用年數÷耐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