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積金還房租的流程: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用于購買、翻修大建房屋外,還可以提取出來用于支付房租。提醒租房者,公積金的使用原則是“先消費,后提取”,也就是說公積金賬戶的余額是不可以直接支付房租,需要在租房后才可以辦理提取手續。
第一步:開具租房發票
開具租房發票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1)與房東自行成交的租房者,可以通過所在區的街道辦事處開具,需要提供租住房屋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房東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租房合同等;
2)通過中介成交成交的租房者,可以直接委托中介開具租房發票,一般大型的經紀公司都會提供此業務。
注意在開具房租發票時,是不能超出租房合同期內總租金的。另外,開具租房發票需要繳納5%的稅率。
第二步:將相關材料交由所以單位相關部門負
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接受個人辦理提取業務,需要通過租房提取公積金的職工要在開具發票后,將租房發票以及租房合同原件交給所在單位相關部門并填寫公積金提取表,待審核通過后即可安排提取。
注意:目前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按月提取,不過多數企業尚達不到此標準,部分企業需按指定提取日期辦理,按月、季度、半年不等建議租房者在提取前要向所在單位咨詢清楚。
租房提取公積金需要提交材料:
1)房屋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2)房租完稅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如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上海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實施辦法(試行)》于日前在上海市公積金網公布。根據該試行《辦法》,上海市三類人群,即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職工,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時,還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此辦法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試行。
被提取人須出具書面同意書
符合條件的職工,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但須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職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申請手續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代辦。代辦人除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本人的身份證、社會保障卡、與提取申請人之間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以及提取申請人的書面委托。
須提供租賃合同及收入證明
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外,還應根據情況提供由區(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提供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還應根據不同的就業狀況提供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證明以及經市、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憑證》)和有效房屋租賃付款憑證。其中,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有三種情況:(1)對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應提供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2)對于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或自由職業者,應提供當年度的納稅憑證;(3)對于處于失業狀態的職工,應提供其戶口所在街道出具的職工家庭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