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改造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改造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有關規定,現將《安徽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安徽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以下簡稱新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過渡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對于新征地補償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準的,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征地的,原批準補償標準低于新征地補償標準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原批準補償標準高于新征地補償標準的,按原批準補償標準執行。
四、各市、縣征地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訂,并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每兩年調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制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后執行,每兩年調整一次。
五、新征地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安徽省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二)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農村房屋補償按附件所列標準執行。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農村宅基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安徽省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