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確職工工資對應享受職級核定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時點。以1999年1月1日為時點,凡享受住房補貼職工在1999年1月1日前離退休的,按照其離退休時工資對應享受職級核定其住房補貼面積標準。
二是明確享受教師教齡優惠政策的時點。凡享受住房補貼并在1994年底前在教師崗位的,可按到1994年底從事教師工作的實際年限,憑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教齡證明,享受教師教齡優惠政策。
三是明確未滿20年工齡的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的計發。為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對不滿20年工齡的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計發,按退休人員實際工作年限與按20年計發標準的差額,按比例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杭州市住房補貼政策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轉換住房分配機制,建立住房新體制,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和《杭州市市區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在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多種形式的職工住房補貼制度,提高職工購房支付能力,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
第三條 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二)堅持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
(三)堅持對新老職工實行不同的住房貨幣分配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第二章 實施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實施范圍:本市市區范圍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第五條 實施對象:上述單位內無房和住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
本試行辦法所稱職工系指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單位的在冊職工、離退休人員,以及市政府派往駐外地辦事機構工作具有杭州市區戶籍的職工。
第三章 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形式
第六條 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形式包括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住房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
第七條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由單位按月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
第八條 對所有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由單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九條 對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由單位再給予一次性工齡住房補貼。
第十條 對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達到或超過補貼標準的職工,不發給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由職工夫妻雙方各自所在單位按其應享受的規定補貼標準分別計提和發放。
第十二條 離休干部配偶不能領足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可以由離休干部單位補足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四章 住房補貼的標準
第十三條 用于住房補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00元。
第十四條 住房補貼比例:財政、單位補貼比例為80%;職工個人負擔比例為20%。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一般干部、職工70平方米;科級干部(中級職稱)80平方米;處級干部(副教授級高級職稱)90平方米;廳局級干部(教授級高級職稱)120平方米。
第十六條 住房補貼標難,隨著房價、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購房貸款利率的調整而調整,具體的調整時間和幅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章 住房補貼額的計算
第十七條 對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按本人月工資的25%(不包括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的繳存比例)在職工全部工作年限內按月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計算公式為:
每月住房公積金補貼=職工月工資(按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口徑)×25%
第十八條 對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的總額為:用于住房補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一半和職工可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及住房補貼比例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2×該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住房補貼比例
第十九條 對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的總額為:用于住房補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一半和職工可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與已享受實物分房建筑面積的差及住房補貼比例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未達標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2×(該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已享受實物分房建筑面積)×住房補貼比例
第二十條 職工工齡住房補貼額等于本市實際發放住房補貼當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的0.6%與該職工可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筑面積以及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該職工工齡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職工工齡住房補貼額=當年房改成本價×0.6%×(該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已享受實物分房建筑面積)×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該職工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