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權只能按法律規定轉移,老人遺囑上關于承租權的處分部分也是無效的,因為老先生已經去世,即使公證也只能公證老太太一人的遺囑,并且即使公證,承租權處分這部分因為和法律不符合也是無效
承租權轉移按法律規定,需要和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且在他處無住房,才有承租的權力
因為只有承租權,而承租權只能由一人獲得,所以其他子女可以和繼續承租人協商,就房屋價格對其他人進行補償
現在如果遷入的女兒愿意獨自照顧小女兒,可以就補償價格上適當降低,如果是四人共同照顧,可以按房屋所在地市價進行評估后適當降低后進行補償,因為必竟只能取得承租權,如果要獲得產權還需要支付一部分房款
另外如果老人去世后去變更承租人是需要所有子女共同辦理的,需要其他子女簽字同意后才能將承租權轉移給其中一人
一、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三)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四)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五)繼承記名財產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 (六)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 (七)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八)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交其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聲明書;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十)監護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監護資格證明。 本條所稱“死亡證明”,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 本條所稱“親屬關系證明”,是指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基層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婚姻登記證明、收養登記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和公證書。 二、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所以是沒有辦法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