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認購金”與“定金”是需要澄清的兩個概念。從法律角度上看,二者是不盡相同的。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簽訂認購書和交納認購金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它通常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前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要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認購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而在此期限內,賣方不得將該房屋售與他人,如果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后才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
定金與認購金不同,定金是一種合同履行的擔保。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簽訂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變主意決定不買,發展商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不退定金;如果發展商將房屋賣給他人,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另外,如果購房者在認購書規定的時限內去與發展商簽訂合同,但因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個體條款雙方存在爭議,不能達到一致意見,致使購房者不能購買認購房屋的,發展商應當退還定金。
因此,您需要記住的是,當認購書中標明的是“訂金”時,購房者可要回;如標明的是“定金”而您又未在認購書中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進一步協商,從理論上講,要回定金就比較困難了。
謝謝
定金到底該交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商品房交易中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購房者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買房交訂金 不能口頭協議
買房私下交易,交訂金時只做了口頭上的約定,沒有任何書面上的約定,口頭約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沒有法律保護。因此,消費者應增強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采用法律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認購交定金要慎重
一些購房的市民在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時,向開發商交了一定數額的定金,可因考慮不周等原因,不想購買房子向開發商索要定金時,卻遭到拒絕返還定金。
在實踐中,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會通過簽訂認購、訂購、預訂合同的方式向購房者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購房者無故不訂立合同的,開發商有權不返還定金,開發商不訂立合同的,應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購房者。
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
(1)定金條款并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5)謹防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6)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性質是不同的。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則屬于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如果收取訂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則交付訂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還訂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
以上是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大家一定要清楚,避免財產受到損失。
1、定金不能超過房價的20%.
2、如果購買的是期房,開發商應該向出示預售許可證,如果購買的是現房,那開發商應該向出示大產證,住宅使用證及商品房質量保證書。
3、的房款是直接支付給開發商的,如果覺得想留下痕跡為以后有糾紛做鋪墊的,就向開發商要銀行賬戶,直接劃入開發商賬戶,自己留好存根,在備注里注明是誰購買哪套房子的房款。
4、按現在政策,只有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的人(包括軍官證),才要公證,例如持護照、回鄉證、大陸來往證的。
5、房款一般都在交房前付清給開發商的,開發商一般也只有收到全部購房款及具備相應手續才會把房子交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