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抹灰砂漿技術規程》JGJ/T220—2010留置。
7.0.3 抹灰工程驗收應,各檢驗批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1、 相同砂漿品種、強度等級、施工工藝的室外抹灰工程,毎1000m2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1000m2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相同砂漿品種、強度等級、施工工藝的室內抹灰工程,每50個自然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抹灰面積30m2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一、取樣依據
1、《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JGJ/T70-2009)
2、《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二、取樣頻率
(一)砌體工程砂漿
根據《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砌體工程砂漿試塊取樣按下列規定:
1、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制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制作一組(一組為3個70.7mm×70.7mm×70.7mm立方體試件)標準養護試件。
2、每一層或者不超過250m3砌體的同一類型、同一強度等級的砌筑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
(二)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漿
根據《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漿試塊取樣按下列規定:
1、檢驗水泥砂漿強度試塊的組數,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筑地面工程不應小于1組。當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積大于1000m2,每增加1000m2應增做1組試塊;小于1000m2按1000m2計算。
2、當改變配合比時,應相應地制作試塊組數。
一、取樣依據
1、《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JGJ/T70-2009)
2、《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二、取樣頻率
(一)砌體工程砂漿
根據《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砌體工程砂漿試塊取樣按下列規定:
1、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制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制作一組(一組為3個70.7mm×70.7mm×70.7mm立方體試件)標準養護試件。
2、每一層或者不超過250m3砌體的同一類型、同一強度等級的砌筑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
(二)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漿
根據《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漿試塊取樣按下列規定:
1、檢驗水泥砂漿強度試塊的組數,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筑地面工程不應小于1組。當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積大于1000m2,每增加1000m2應增做1組試塊;小于1000m2按1000m2計算。
2、當改變配合比時,應相應地制作試塊組數。
三、預拌砂漿的要求
根據《預拌砂漿生長與應用技術規程》(DG/TJ08-502-2000),預拌砂漿試塊取樣按以下規定:
1、交貨檢驗的砂漿試樣應在砂漿運送到交貨地點后按《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JGJ70-1990)的規定再20min內完成,稠度測試和強度試塊的制作應在30min內完成。
2、試樣應隨機從運輸車中采取,且在卸料過程中卸料量約1/4至3/4之間采取。
3、試樣量應滿足砂漿質量檢驗項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4、砂漿強度檢驗的試樣,砌筑砂漿取樣頻率按砌體工程砂漿第2條執行,地面砂漿按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漿第1條執行。
四、試件制作與養護
(一)試件的制作
1、砂漿試驗用料可以從同一盤攪拌或同一車運送的砂漿中取出。施工中取樣,應在使用地點的砂漿槽、砂漿運送車或攪拌機出料口,至少從三個不同部位采取。所取試樣的數量應多于試驗用量的 1~2倍。砂漿拌合物取樣后,應盡快進行試驗。現場取來的試樣,在試驗前應經人工再翻拌,以保證其質量均勻。
2、砂漿立方體抗壓試件每組六塊。其尺寸為70.7mm×70.7mm×70.7mm。試模用鑄鐵或鋼制成。試模應具有足夠的剛度、拆裝方便。試模內表面應機械加工,其不平度為每100mm不超過0.05mm,組裝后各相鄰面的不垂直度不應超過±0.5度。制作試件的搗棒為直徑10mm,長350mm的鋼棒,其端頭應磨圓。
3、砌筑砂漿試塊的制作
(1)將無底試模放在預先鋪有吸水較好的紙的普通粘土磚上(磚的吸水率不小于10%,含水率不大于20%),試模內壁事先涂刷薄層機油或脫模劑。
(2)放于磚上的濕紙,應用新聞紙(或其它未粘過膠凝材料的紙)。紙的大小要以能蓋過磚的四邊為準,磚的使用面要求平整,凡磚的四個垂直面粘過水泥或其它膠結材料后,不允許再使用。
(3)向試模內一次注滿砂漿,用搗棒均勻地由外向里按螺旋方向捶插搗25次,為了防止低稠度砂漿插搗后,可能留下孔洞,允許用油灰刀沿模壁插數次。插搗完后砂漿應高出試模頂面6mm~8mm;
(4)當砂漿表面開始出現麻斑狀態時(約15min~30min)將高出部分的砂漿沿試模頂面削去抹平。
(5)在做好的砂漿試塊面上,必須寫好制作日期、強度等級、部位、砂漿種類。
(二)試件養護
(1)試件制作后應在20±5℃溫度環境下停置一晝夜(24h±2h),當氣溫較低時,可適當延長時間,但不應超過兩晝夜,然后對試件進行編號并拆模。試件拆模后,應在標準養護條件下繼續養護至28天,然后進行試壓。
(2)標準養護的條件是:
a 水泥混合砂漿應為:溫度(20±3)℃,相對濕度(60~80)%。
b 水泥砂漿和微沫砂漿應為:溫度(20±3)℃,相對濕度90%以上。
c 養護期間,試件彼此間隔不少于10mm。
(3)當無標準養護條件時,可采用自然養護。
a 水泥混合砂漿應在正溫度、相對濕度為(60~80)%的條件下(如養護箱中或不通風的室內)養護。
b 水泥砂漿和微沫砂漿應在正溫度并保持試塊表面濕潤的狀態下(如濕砂堆中)養護。
c 養護期間必須作好溫度記錄。在有爭議時,以標準養護為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