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的區房管局(申請人戶口在馬尾區的向馬尾區建設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登記手續,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如實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并備齊所需材料,向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辦理收入和住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向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證明)手續后,報區房管局審核后,由區房管局上報市房管局復核。對申請人住房情況的核實由市房地產檔案館出具證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和評分后,在相關網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和申請人的評分情況,按批次批準購房申請,對經批準的同一批次申請人,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五)申請人持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和選房順序號,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選房和購房手續。 按得分確定批準順序 對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請人家庭的現住房面積、落戶時間以及困難情況等進行評分,以分數高低確定申購批準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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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采納
1、申請人具有青島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2、申請人財產、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批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的標準。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3、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相應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二、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戶籍和身份證明、住房情況證明、收入證明、財產狀況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