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公積金貸款政策:
提取條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放寬 連繳三個月可提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以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5、戶口遷出本市的或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7、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在此之前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符合以上二、三、五、六條的,可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一,職工連續足額繳存滿三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據當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積確定提取額度。
提取流程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先將所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交由單位進行初步審核。
2、單位對符合規定的職工開具《市住房公積金支取轉帳憑證》
3、持辦理材料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
4、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將款項轉至職工單位帳戶,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
提取額度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支取一次,以后年度繳存的須在職工退休后方可支取。
2、 償還住房貸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還款期內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還款額,貸款還清后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須在退休后方可支取。
3、凡繳存職工申請使用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包括組合貸款)的,申請人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均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待還貸滿1年后,夫妻雙方及共同還款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其貸款本息,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上年度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還貸期間累計提取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
4、凡繳存職工購買住房時不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可以憑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在一年內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提取金額取至千位。
提取時間
1、購買商品房的,提取時間須在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登記日期一年以內;
2、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提取時間須在批文日期半年以內;
3、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提取時間須在鑒定材料日期半年以內;
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工作,并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有合法的購買合同(協議)及其他證明資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提供購房地中心認可的擔保或抵押;
(六)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
(七)符合購房地中心相關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異地貸款辦理有7個流程
(一)開具證明。借款職工到繳存地中心開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以下簡稱《繳存證明》)。
(二)貸款申請。借款職工到購房地中心提出異地貸款辦理申請,并持有購房地中心需要提供的貸款資料。
(三)審核審批。購房地中心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受理、審核和審批工作,決定是否準予貸款并通知借款職工。
(四)貸款簽約。異地貸款審批通過后,借款職工到購房地中心或承辦銀行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附屬合同、單據等書面文件。
(五)貸款擔保或抵押。購房地中心負責辦理并保管抵押(預)登記。
(六)貸款發放。房屋抵押(預)登記后,購房地中心或承辦銀行收妥房屋抵押(預告)登記權屬證明后發放貸款,并將《繳存證明》回執反饋至繳存地中心。繳存地中心應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臺賬。
(七)異地貸款備案。繳存地中心開具的《繳存證明》、購房地中心發放的貸款等情況均通過全省住房公積金OA平臺備案并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