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1、自建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2、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也就是城鎮自建房,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以買賣、互換、贈與、繼承、遺贈等方式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則有嚴格規定。《房屋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68號令)(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如果土地是屬于集體所有則不能上市交易,也不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只可以在自己本村的集體內部買賣,也就是說房子只能賣給自己村的人。
3、
人們所說的自建房,一般指農村自建房。而在縣鎮級別的小城市,也存在著大量的自建房。與農村自建房不同,縣鎮里面的自建房不是使用集體的農業土地。它們的土地性質一般為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和商住用地。房主往往擁有自己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因此,這些土地或房產是可以合法過戶或交易的。以往,城鎮管理體制疏松,辦理土地使用證門檻低。但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城鎮土地日趨緊張,越來越多的城鎮提高了拿地門檻或者禁止建設自建房。城鎮自建房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減少。
不可以,根據當前的法律的規定,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分為兩種: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后者僅能作為自建自住房屋使用,前者只能用于農業用途。如果用于修建商業性房屋,現在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典型的“小產權房”,這樣的房子是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的。是不能買賣出售的。
農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權限的,在我國主要是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享受農村宅基地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它是為了滿足農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并需要經過申請。通過申請之后才可以作為宅基地使用。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具體的買賣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之一,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