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小產權,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人們說的小產權也就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小產權房就是在集體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土地使用權共分為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歸國家所有的,此類土地使用權類型又分為劃拔和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沒有設定使用年限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分為很多種,土地使用年期根據土地用途而定,你說的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權,就是住宅用地的最高使用年期,五十年作為商品住房出售的話我認為很有可能是綜合用地,但是這些用途在幾年前已經禁止了,還有一種可能也是住宅用地,只是沒有將土地使用年期是知道住宅用地的最高使用年期,也有可能是在競得土地是只剩余五十年的土地使用年限,還有一種就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就是歸農村集體所有的。想要看出大產權和小產權,很簡單,只要看一看土地使用證上寫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就行了。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小產權房是相對于大產權房而言的,是指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照的房屋,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并沒有國家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蓋章確認,沒有國家所發的產權證,這種房屋被視為鄉產權,即小產權房屋。在我國眾多城市郊區,在農村小城鎮建設,發展農村住宅小區劃的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除用來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還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且這種現象在農村越來越普遍,是農村城鎮化的一個特征。 1、現在社會上流傳的“小產權房”一般都是指鄉產。這種鄉產房的建筑用地是集體所有(就是鄉鎮政府),但是建設時很少上報市土地管理局,也沒有向國家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費用。名義上這種房是只能供戶口在本鄉鎮的人居住的,但是現在已經放開,很多鄉產小區甚至可以讓外地人購入房子后居住。這種房子對于國家來說屬于違章建筑,說拆就拆,國家不會給住戶補償,但是有些開發了這種小區的鄉政府承諾如果拆遷,鄉政府會給住戶補償,只是具體數額就說不準了,因為到現在還沒聽說過有哪個鄉產小區被拆掉。 2、還有一種“小產權房”,是相對于商品房而言的,指成本價房和優惠價房(也稱為標準價房)。成本價房即已購公房。是指在房改過程中,已經購買為私人產權的原公有房屋,購買價格一般為每平米1560。此類房屋的建設用地大多以國家劃撥的形式獲得,原產權單位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個人在購買后,房產內也不包括。如再轉讓,則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交了土地出讓金,就等同于商品房的大產權了。現在二手房市場上大多數房子都是這種成本價房。優惠價房指第一批房改的已購公房,這一批房的價格是1400多,不到1560,因此優惠價房屋再次進行買賣時要繳清6%的差價,繳清這部分差價后就等同于成本價房。這種房子已經買成了私產(在房產證上一般寫為“海私成XXXX號”――這里的‘海’指海淀區,若是豐臺區就寫成“豐私成XXXX號”),在拆遷時國家給的補償直接交給房主。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所以,“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集體產權”,它并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說的再直白一些,“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目前的“小產權房”、“鄉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廉價”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鄉產權房只要依法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許鄉村集體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鄉產權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銷售環節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現行法律法規發生沖突,才讓人誤認為是非法建筑。既然是合法的,那么鄉產權房是否可以購買和轉讓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的法律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由此可見,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但這并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