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單位發放住房補貼所需資金較多,而資金來源不足時,應按合理、公正、公開原則,實行“輪候制”,具體辦法由市、縣制定。
第十條 按規定可領取住房公積金補貼或一次性住房補貼的職工如有職務變 動的,從職務變動的次月起按新職務標準核發住房公積金補貼或計提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由職工夫妻雙 方各自所在單位按規定分別計提和發放(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職工申領和單位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應當遵循以 下程序:
(一)個人申請。按規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的職工,在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時,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填寫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申請表,并提供購(建)房合同(協議)、離退休證明等有關材料。
(二)受理審查。單位受理職工個人住房補貼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后,應對申請表和職工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并初步核定住房補貼額。其中工齡住房補貼額的審核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勞動工資部門簽署相關審核意見。
(三)上報審批。單位應當依據審查后的職工住房補貼申請表等有關材料,編制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匯總申請表和分類明細表,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所在地市、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有關規定對補貼對象的資格、額度等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條件者,轉報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上報住房補貼資金預算和單位財務收支情況核定補貼資金來源或列支渠道。
(四)資金劃轉。經費納入預算管理的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和職工所在單位根據核準的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或列支渠道,將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全額劃轉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
企業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應按批準的住房補貼資金額度和列支渠道,將屬于職工所有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和住房工齡補貼全額繳存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或由管理中心從該單位住房資金中直接劃轉,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
(五)補貼提取。提取住房補貼用于購(建)住房的,由管理中心以轉帳方式直接支付售(建)房單位,并監督使用,不得提取現金。
職工離退休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四)項規定情形的,其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按照前款(一)~(四)項規定辦理后,管理中心給予一次性兌現提取。
第十三條 各市、縣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住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并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浙江省個人住房補貼政策:
個人住房補貼標準:
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準為: 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領取的購房補貼,1999年至2004年的職工,按當月標準工資×月住房補貼系數(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實行定額發放: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級1400元;正司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可達1100元。
另外,無房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標補貼,僅對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發放;級差補貼則指有房老職工在其現住房面積經達標、未達標、超標處理后,因職務、技術等級晉升,按晉升后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與晉升前的差額一次性補貼。
2017浙江省個人住房補貼政策:
國家現行住房補貼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帶頭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住房資金轉換,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推動經濟發展,因此,財政資金轉換問題必須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實,各級財政原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可按一定的基數核定,轉換成行政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
增發住房補貼后,居民購買經濟實用住房,要與現行規定的職工購買房改成本價住房相銜接,即在兩種情況下,購買同樣條件的住房,個人支付的房款大體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銷多些。
對于企業的住房補貼,首先是停止無償分房,其次是聯系房價增發補貼。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工資水平高(即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到位)的企業,可不增發補貼;工資水平一般,資金轉化到有困難的企業,應在調整工資結構和增加工資時,逐步體現補貼因素;對困難企業,在效益好轉時,再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