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 注冊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營業執照注冊號: × 企業資質證書號: × 郵政編碼: ×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種類 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
2/21頁
為 的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載明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來源的批準文件或合同是 。該地塊總土地面積為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建設項目名稱】【現定名】【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的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現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預售許可證號為 ;或者,現售商品房備案機關為 × ,備案號為 ×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一),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幢 單元 號房,或 × 。建筑層數地上 六 層,地下0 層,該商品房位于第 層。
該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住宅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商業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該商品房的設計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 。該商品房有陽臺 個,其建筑樣式(封閉式、非封閉式或其他)為 。
該商品房相關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說明:見附件 。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平方米(應分攤的共有建筑名稱及建筑面積清單見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買賣外,有出售(或贈送、出租等)車位、車庫、綠地或其他物業的,有關該物業買賣、贈與、租賃合同事項,雙方另行約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條 建筑區劃內相關物業歸屬的約定
在該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區劃內,出賣人建設物業服務用房 平方
3/21頁
米 ,坐落 ,屬于業主共有。
下列物業屬于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贈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綠地、場所、設施、房屋,屬于業主共有。
1、車位, 。
2、車庫, × 。
3、 × 。 城鎮公共道路、城鎮公共綠地,及依照有關規定、合同約定需要移交政府相關單位管理的物業,不屬前款約定范圍。
第五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貨幣單位人民幣):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價款 元。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價款 × 元。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4、。
按照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規定,需要交納新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首期交納標準為/平方米(以相關部門確定并經當地政府批準后公布的標準為準)。該款項未包含在本條約定的總價款中,由出賣人統一代交,在物業交付時向買受人收取。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為準。
1、當事人選擇【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作為計價方式時,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 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①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②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4/21頁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合同約定面積 ×100%
2、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 約定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誤差不超過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上標示的誤差范圍的,總房價款不變。
② × 。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在合同簽訂當日內支付全額房款 。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元),余款 元(¥ 元),買受人應于簽約后5天內辦理完相應的貸款手續,繳納辦理手續所需的費用。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過日,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一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②逾期超過 60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0.1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該比率應不小于第①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時間,希望可以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