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為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也可為其連接的其它部件供電。
2、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并予保持;光報警信號在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復位之前應不能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但再次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
3、當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內部,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與起傳輸火災報警信號作用的部件間發生下述故障時,應能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
4、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有本機檢查功能簡稱自檢。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在執行自檢功能時,應切斷受其控制的外接設備。如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每次自檢所需時間超過lmin或其不能自動停止自檢功能,自檢期間,如非自檢回路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
5、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具有顯示或記錄火災報警時間的計時裝置,其日計時誤差不超過30s;僅使用打印機記錄火災報警時間時,應打印出月、日、時、分等信息。
6、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對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燈、顯示器進行功能檢查。
7、通過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可改變與其連接火災探測器的響應閾值時,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指示已設定的火災探測器的響應閾值。
8、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操作功能應按規定劃分級別:
I級允許每個人操作的功能
II級允許專門操作人員操作的功能
III級允許工程設計、維修人員操作的功能
進入II、III級操作功能狀態應采用鑰匙、操作號碼,用于進入III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可用于進入II級操作功能狀態,但用于進入II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不能用于進入III級操作功能狀態。
9、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在按其設計允許的最大容量及最長布線條件接入火災探測器探測及其他部件時,不應出現信號傳輸上的混亂。
10、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具有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當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應有指示,主電源應有過流保護措施。主備電源的轉換應不使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主電源容量應能保證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在下述最大負載條件下,連續正常工作4h:
11、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內或由其控制進行的查詢、中斷、判斷及數據處理等操作,對于接收火災報警信號的延時應不超過10s。在某些情況下,為減少誤報警,可對接收到的來自感煙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延時響應,但延時時間應不超過1min,延時期間應有延時指示。
12、具有可隔離所連接部件功能的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有部件隔離狀態光指示,并能查尋或顯示被隔離部件的部位。
13、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備有用作控制自動消防設備或作其他用途的輸出接點,其容量及參數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說明。
壁掛式火災報警器用途:
火災報警作用:控制器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 的火災報警信號,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并予 以保持,直至手動復位。 火災報警控制作用:控制器在火災報警狀態下應有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控制輸出。控 制器可設置其他控制輸出(應少于6點),用于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等設備的 控制,每一控制輸出應有對應的手動直接控制按鈕(鍵)。 故障報警作用:控制器應設專用故障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 有故障信號存在,該故障總指示燈(器)應點亮。當控制器內部、控制器和其連接的部件間 發生故障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和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 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基本所有的行業都有會用到火災消防報警的。 需要安裝火災報警是根據場所性質、用途、面積等因素決定的,不是根據行業來劃分需不需要設置火災報警系統的。 在生活中,工廠、商務樓、商嘗學校、住宅樓、網吧甚至普通家庭等等都會可能使用到火災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