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具體到當地房管部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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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一)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后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并注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準。 (三)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文件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8年以上(含本數,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
3、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數)。女滿13周歲、男滿15周歲以上的異性(指父女、母子、姐弟、兄妹)同住一個房間的,其人均住房面積可放寬至12平方米。
4、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已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5、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發生任何房地產買賣或其他產權轉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