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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家庭成員須持本市7年以上的常住城鎮戶口,且在申請所在的區居住5年以上;
其次,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申請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財產7萬元以下;
此外,申請者五年內未發生房產交易行為。
對于符合以上條件,30歲以上的單身居民也可提出申請。
政府有相關的政策:
根據建設部等四部門近日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辦法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后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并注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準。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文件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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