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有:
第一章 基槽、坑、溝及大孔徑樁、擴底樁的防護
第一條 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米,應按土質和深度情況放坡或加可靠支撐。
第二條 槽、坑、溝邊1米以內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機具。槽、坑、溝邊與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技術措施。
第三條 開挖深度超過2米的槽、坑、溝邊沿處必須設兩道牢固的護身欄,并在夜間設紅色標志燈
第四條 挖大孔徑樁及擴底樁施工前,必須制訂防墜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員窒息等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第二章 腳手架作業防護
第五條 鋼管腳手架應用外徑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鋼管。木腳手架應用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厘米,無腐朽、折裂、枯節的杉槁。腳手桿件不得鋼木混搭。
第六條 鋼管腳手架的桿件連接必須使用合格的專用扣件,不得使用鉛絲和其它材料綁扎。
第七條 杉槁腳手架的桿件綁扎應使用8#鉛絲,搭設高度在6米以下的杉槁腳手架可使用直徑不小于10毫米的專用綁扎繩。
第八條 結構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2米,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米。
第九條 裝修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8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8米,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米。
第十條 腳手架必須按樓層與墻體拉接牢固,每層拉接點水平距離不得超過4米。連接所用的材料強度不得低于雙股8#鉛絲的強度。同時在拉接點處設可靠支頂。
第十一條 腳手架的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并設擋腳板和兩道護身欄。腳手架上不得有探頭板和飛跳板。
第十二條 組裝式腳手架必須保證整體結構不變形。除與建筑物拉頂牢固外,凡高度在18米以上的外腳手架,縱向必須設置剪刀撐,18米以下的,必須設置正反斜支撐。
第三章 工具式腳手架作業防護
第十三條 插口、吊蘭、橋式腳手架應按規程支搭。腳手板必須堅實、并固定鋪嚴。腳手架與建筑物應連接牢固。立掛安全網下口必須封嚴封死。
第十四條 插口架的別杠要別在窗口的上下口,每邊長于所別實墻20厘米。吊蘭架靠建筑物一側要綁護身欄。
第十五條 橋架、吊蘭架升降時,必須有保險繩,操作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吊鉤必須有防脫鉤裝置。
第十六條 橋式腳手架只允許高度在18米以下的建筑中使用。(另有結構特殊設計、荷載計算的除外)。橋的跨度不得大于12米。
第十七條 橋式腳手架只適用建筑外裝修和結構外防護。外裝修使用應保證標準施工活荷載不超過1000N/平方米(1000N=120KG);外防護使用應保證防護高度必須超出操作面1米,超出部分應綁護身欄和立掛安全網。
第四章 井字架、龍門架的使用防護
第十八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支搭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高度在10-15米應設一組纜風繩,每增高10米加設1組,每組4根。纜風繩應用直徑12.5毫米的鋼絲繩,并按規定埋設地錨。嚴禁捆綁在樹木、電桿等物體上以及嚴禁用別杠調節松緊。
第十九條 井字架、龍門架進料口必須搭設防護棚每層卸料平臺應有防護門,兩側應綁兩道護身欄。
第二十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吊籠兩側必須封嚴,進出料口應有安全門。吊籠定位托杠應設置兩根,并必須同時使用。吊籠運行中不準乘人。
第二十一條 井字架、導向滑輪必須單獨設置牢固地錨,不得捆綁在腳手架上。井字架、龍門架的導向滑輪至卷揚機卷筒的鋼絲繩,凡經通道處應予以遮護。
第二十二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天輪距最高一層上料平臺應不小于6米,天輪下方2米處必須設置超高限位裝置。
第二十三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任一點,必須與架空輸電線路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五章 洞口、臨邊防護
第二十四條 50×50厘米以下的洞口,預埋鋼絲網或加固定蓋板。
第二十五條 50×50厘米至150×150厘米的洞口預埋通長鋼筋網,無條件時可加固定蓋板。
第二十六條 超過150×150厘米的洞口,必須支搭防護欄,中間支掛水平安全網。
第二十七條 電梯口必須設防護門。電梯井內首層和首層以上,每隔四層設一道水平安全網。未經上級主管技術部門批準,電梯井內不得做垂直運輸。
第二十八條 樓梯踏步及休息平臺處,必須設兩道牢固防護欄。
第二十九條 陽臺能隨層安裝欄板的,即應隨層安裝;不能隨層安裝的,必須搭臨時防護欄。
第三十條 建筑物樓層臨邊四周,未砌筑安裝維護結構時,必須綁兩道護身欄或立掛安全網加一道護身欄。
第六章 高處作業防護
第三十一條 無論采用何種外腳手架,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首層四周,必須支固定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高層建筑支6米寬雙層網),網底距接觸面不得小于3米(高層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層建筑每隔四層還應固定一道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水平安全網接口處必須連接嚴密。無法支搭水平安全網的,應隨層設立網,下口封嚴。支搭的水平安全網直至無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第三十二條 建筑物的出入口應搭設長3-6米,寬于出入通道兩側各1米的防護棚,棚頂應滿鋪不小于5厘米厚的腳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封死。
第三十三條 臨近施工區域的行人通道,必須支搭防護棚,確保行人安全。
第三十四條 使用鐵凳、木凳應栓綁牢固,不得搖晃,兩凳間距不得大于2米,凳上腳手板應固定,并只許一人在上操作。
第三十五條 高處作業中禁止投擲物料。
第七章 暫設電氣工程安全防護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內的電源線不得架設裸導線和塑料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設。
第三十七條 配電箱、電閘箱應堅固、完整、防雨、防水,箱門設鎖,并噴涂紅色“電”字或危險標志。盤面布置應符合規定。箱內電器元件不應破損,帶電明露。禁止在箱內放置雜物。
第三十八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皮,金屬支架和高出建筑物的金屬構架,必須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第三十九條 手持電動工具應由電工專人負責維修、保管。所有的手持電動工具插頭、電源接點應保證完好。使用時,不得將電源線任意接長或拆換,必須加裝經國家鑒定合格的漏電保護器。
第四十條 施工現場室內臨時照明燈、手把燈和標志燈,電壓不應超過36伏,特別潮濕的作業場所,金屬管道和容器內的照明燈,電壓不應超過12伏。手把燈的電源線不應使用塑料線。
第八章 施工機械安全防護
第四十一條 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及軌道的安裝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有效,不得帶病運轉。
第四十三條 卷揚機必須搭設防砸、防雨的專用操作棚。機身固定應設地錨,嚴禁用木、鐵镢代替或捆綁在樹木、電桿等處。傳動部分必須安裝牢固的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攪拌機應搭設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應固定,不得用輪胎代替支撐。移動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啟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保險鏈、防護罩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攪拌機停止使用時必須掛好上料斗的安全鏈。
第四十五條 機動翻斗車時速不超過5公里,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等應靈敏有效。行車中嚴禁帶人。往槽、坑、溝卸料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和設擋墩。
第四十六條 蛙式打夯機必須兩人操作,操作開關應安裝定向開關,操作手柄應加裝絕緣材料。嚴禁在夯機運轉時清除積土。夯機用后應遮蓋防雨布,并將機座墊高,以防觸電傷人。
第四十七條 絞磨必須安裝自鎖裝置,防止回車傷人。人工絞磨應按人均15公斤配備人數,不得超載過量。
第四十八條 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其一、二次側接線應安裝防護罩。電焊機一次電源線長度不應超過3米,焊把線長度不應超過30米。電焊機外皮應接地,回路地線嚴禁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金屬架或軌道上。
第四十九條 乙炔發生器嚴禁用膠皮代替金屬防爆膜。回火防止器應保持有一定水量。氧氣瓶不得曝曬、倒置平使,禁止沾油。乙炔器、氧氣瓶和焊槍三點工作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米。施工現場內嚴禁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第五十條 圓鋸應安裝鋸盤及轉動部位的安全罩,應設置保險檔、分料器。凡長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鋸盤半徑的木料,嚴禁使用圓鋸。破料鋸與橫截鋸不得混用。
第五十一條 砂輪機不得使用倒順開關。砂輪必須裝設不小于180度的防護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嚴禁使用不圓、有裂紋和不足25毫米的砂輪。
第五十二條 吊索具必須使用合格產品。
(1)鋼絲繩應根據用途保證足夠的安全系數。凡表面磨損、腐蝕、斷絲嚴重的,打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2)吊鉤除正確使用外,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
(3)卡環在使用時應使銷軸和環底受力。吊運大模板、大灰車、混凝土斗和預制墻板等大件時,必須使用卡環。
第九章 操作人員個人防護
第五十三條 進入施工區域的所有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第五十四條 凡從事二米以上、無法采取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第五十五條 所有參加電氣作業人員應穿絕緣鞋或戴絕緣手套。
第五十六條 從事電氣焊、剔鑿、磨削作業人員應使用面罩或護目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