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
滅火器的配置
一??一般規定
.1 ??本規范1990年版、1997年版均規定在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全面修訂時將“配置場所”改為“計算單元”,這樣不僅更符合本規范的編制意圖,而且比較合理。 本條規定還考慮到在發生火災時,若能同時使用兩具滅火器共同滅火,則對迅速、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非常有利。同時,兩具滅火器還可起到相互備用的作用,即使其中一具失效,另一具仍可正常使用。英國國家標準也規定對普通樓層,每層滅火器的最少配置數量為2具。
.2 ??本條規定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器配置數量不宜多于5具,這主要是從消防實戰考慮,就是說在失火后可能會有許多人同時參加緊急滅火行動。如果同時到達同一個滅火器設置點來取用滅火器的人員太多。而且許多人都手提1具滅火器到同一個著火點去滅火,則會互相干擾,使得現場非常雜亂,影響滅火,容易貽誤戰機。況且一個設置點中的滅火器數量太多,亦有滅火器展覽之嫌。而且為放置數量過多的滅火器而設計的滅火器箱、掛鉤、托架的尺寸則會過大,所占用的空間亦相對較大,對正常辦公、生產、生活均不利。
3 ??住宅樓的公共部位應當配置滅火器。當住宅樓每層的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積超過100m2時,需要配置1具1A的手提式滅火器;這是最低的要求:即目前可按照每100m2配置1具1A手提式滅火器的基準執行。
二
計算單元
??滅火器配置設計的計算單元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1 ??當一個樓層或一個水平防火分區內各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相同時,可將其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2 ??當一個樓層或一個水平防火分區內各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不相同時,應將其分別作為不同的計算單元。
3 ??同一計算單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區和樓層。
二計算單元
保護面積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物應按其建筑面積確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場,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區應按堆垛、儲罐的占地面積確定。以上問題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關于滅火器配備數量標準,目前正在制定。以下滅火器的配置數量,僅作參考。
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油浸電力變壓器室、油開關、高壓電容器室、調壓器室、發電機房、電信樓、廣播樓、鋁、鎂加工房等,可按每50平方米配置1個計算;
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庫房、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可按每80平方米配置1個計算;
丙類火災危險性的庫房,每100平方米配置1個;
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生產裝置區,每100~150平方米配置1個;
丙類火災危險性生產裝置區每150~200平方米配置1個;
旅館、辦公樓、教學樓、醫院,每50-100平方米配置1個;
百貨樓、展覽樓、圖書館、郵政樓、財貿金融樓,每50-80平方米配置1個
電氣設備間,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2個;
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罐區,每罐設2個;
易燃、可燃液體裝卸棧臺,每10~15米設1個。
目前,我國有些工廠、倉庫將滅火器集中存放于一個地點,這有利也有弊:便于保管而不便于使用,值得考慮。
在許多國家里,配置滅火器的數量標準是以有多少人能夠熟練地使用滅火器來計算的,為此,他們通常由保險公司和提供滅火器的公司的專家們,對自愿消防組織的人員進行講課、訓練。我國則通常由公安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保衛干部對義務消防隊員和職工進行講課和訓練的。這一條很重要,否則即使配齊了滅火器而不會使用也等于零。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幫助。
住宅樓的公共部位應當配置滅火器。當住宅樓每層的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積超過100m2時,需要配置1具1A的手提式滅火器;這是最低的要求:即目前可按照每100m2配置1具1A手提式滅火器的基準執行。
簡單點兒的估算: 1、每個地方至少配2具4公斤干粉滅火器 2、這2具滅火器能保護的面積是1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