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據了解,辦理暫住證需要提供辦證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正反面復印到一張B5紙上)、房屋原戶主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各一份,如系 租賃房屋,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原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如系在單位集體宿舍居住,除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外,需提供單位證明,由人事 部門或者保衛部門蓋章均可。同時,還需提供本人一寸免冠彩照兩張。備齊以上材料就可以到所屬派出所辦理。暫住證的日期是從打印暫住證當天起算,最長365 天,超過期限需要重新辦理。
暫住證需要到暫住地轄區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申辦,具體辦理步驟如下:
1、填寫《暫住人口登記表》。
2、提交身份證、流動人口婚育證原件、復印件等資料。
3、提交暫住證專用照片2張(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館拍)
辦健康證可以到最近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工作單位所在區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體檢,如體檢結果合格,即可取得健康證明。
申辦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明(原件);
2、健康檢查報告或健康體檢表;
3、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張的;
4、外地從業人員需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1.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 2.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場所(如:承租的房屋必須具有《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等)。 3.有正當的務工、經商理由。 如何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答:1.暫住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攜帶戶主戶口簿攜同暫住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暫住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領暫住證。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暫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證明。
暫住人在暫住地辦理勞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
第三條: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下列人員,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雇用的人員;
(二)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運輸業的人員;
(三)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四)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五)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第四條: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出差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第五條:申領暫住證須持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第六條:暫住證為一人一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暫住期滿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或換領手續。
第七條: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
第八條:暫住證登記項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證編號、暫住地址、暫住理由、有效期限等。
暫住證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更正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更正手續。
第九條:居(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暫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戶口協管人員;居住暫住人口較多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水上船舶等,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戶口協管人員。
暫住人口管理站和戶口協管人員接受公安機關的委托,協助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雇用暫住人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暫住人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不得雇用未申領暫住證的暫住人。
第十一條:暫住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遇有查驗暫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
(四)不得使用假暫住證或者借用他人的暫住證;
(五)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暫住手續,交回暫住證。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暫住證。
第十三條:暫住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可以收繳或者吊銷暫住證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三)雇用無暫住證人員或者扣押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暫住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節吊銷其暫住證。
第十六條:被處罰人對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第十七條:公安派出所負責辦理申領、換領和補領暫住證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暫住證的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制定。領取暫住證應當交納證件工本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