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液壓升降整體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液壓升降整體腳手架架體結構尺寸有以下要求:
4.0.1 架體結構(圖4.0.1)的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架體結構高度不應大于5倍樓層高;
2 架體全高與支承跨度的乘積不應大于110㎡; 3 架體寬度不應大于1.2m;
4 直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于8m,折線或曲線布置的架體中心線處支承跨度不應大于5.4m;
5 水平懸挑長度不應大于跨度的1/2,且不得大于2m;
6 當兩主框架之間架體的立桿作承重架時,縱距應小于1.5m,縱向水平桿的步距不應大于1.8m。
4.0.2 豎向主框架(圖4.0.2)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主框架可采用整體結構或分段對接式結構,結構形式應為桁架或門式剛架兩類,個桿件的軸線應匯交于節點處,并應采用螺栓或焊接連接;
2 豎向主框架內側應設有導軌或導輪;
3 在豎向主框架的底部應設置水平支承,其寬度與豎向主框架相同,平行于墻面,其高度不宜小于1.8m,用于支撐工作腳手架。 4.0.3 水平支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平支承個桿件的軸線應相交與節點上,并應采用節點板構造連接,節點板的厚度不得小于6mm;
2 水平支承上、下弦應采用整根通長桿件,或于跨中設一拼接的剛性接頭。腹桿與上、下弦連接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
一、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必須具有防傾覆、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裝置。
二、 防傾覆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傾覆裝置中必須包括導軌和兩個以上與導軌連接的可滑動的導向件;
2、在防傾覆導向件的范圍內應設置防傾覆導軌,且應與豎向主框架可靠連接;
3、在升降和使用兩種工況下,最上和最下兩個導向件之間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2.8 m或架體高度的1/4;
4、應具有防止豎向主框架傾斜的功能;
5、應用螺栓與附墻支座連接,其裝置與導向桿之間的間隙不應大于5mm。
三、 防墜落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防墜落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處并附著在建筑結構上,每一升降點不得少于一個防墜落裝置,防墜落裝置在使用和升降工況下都必須起作用;
2、防墜落裝置必須是機械式的全自動裝置,嚴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組的手動裝置;
1 在建筑物對應于豎向主框架的部位,每一層應設置上下貫通的附著支承;
2 在使用工況時,豎向主框架應固定于豎向附著支承上;
3 在升降工況時,附著支承結構上應設有防傾覆、導向的結構裝置;
4 附著支承應采用錨固螺栓與建筑物連接,受拉端的螺栓露出螺母不應少于3個螺母距或10mm,為防止螺母松動宜采用彈簧墊片,墊片尺寸不得小100mm3100mm310mm; 附著支承與建筑物連接處混凝土的強度不得小于10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