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燈放電規范:應急燈具連續主電工作30天+/-2天后會自動應急35秒左右,而后恢復主電功能;燈具在連續工作一年之后,會自動應急至電池放完電,然后自動恢復到充電狀態;每月自檢應急時間不夠30秒時,或每年自檢應急照明時間不夠30分鐘時,燈具會自動報警。
一、新國標消防應急燈增加了自檢功能和故障報警功能:
1.消防應急燈具連續主電工作30天+/-2天(即30天左右)后,燈具會自動應急35秒左右,之后恢復到主電功能;
2.當消防應急燈具連續工作一年之后,燈具會自動應急照明,將電池里面的電量放完,然后自動恢復到充電狀態(即燈具會自行對電池進行維護保養);
3.月自檢應急照明時間不夠30秒時,或年自檢應急照明時間達不到30分鐘時,燈具會報警;只有將故障排除或拔除插頭的情況下,才能夠阻斷報警的干擾;
4.當應急燈具在每次接通市電之時,會出現自動提示聲音;
5.消防應急燈具在電池壞了的情況下,會自動報警;
6.當消防應急燈具的光源損壞之時,燈具面板上的黃色指示燈會點亮并報警;
7.報警頻率:每分鐘至少響一次,每次持續時間為1-3秒,報警聲音在65分貝 -85分貝之間;
新標準規定:
GB17945-2010新的國家標準,對消防應急燈具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光照亮度)進行明確要求,標志燈表面亮度不應小于50cd/㎡,應急照明燈具的光照亮度不應小于50流明以下;
以前市場上使用的老國標消防應急燈具由于缺乏對亮度要求,導致大部分應急照明燈具無法滿足消防要求,消防隱患時時存在;而新國標的消防應急燈具亮度比以前燈具的亮度提高了10-50倍,有效地保障消防安全的要求;
新國標消防應急燈不能采用阻容降壓方式:
1.老國標形式的消防應急燈,采用阻容降壓方式,但是阻容降壓功率因素過低,浪費電量太多,一臺應急燈使用阻容降壓一天多浪費近一度電;
2.阻容降壓會改變正常線路的相位,使三相四線的中線產生大電流并發燙,大批量使用會破壞電網;
3.勞士新國標消防應急燈具全部采用變壓器,耗電小、效率高、性能穩定;
新標準增加了對防護等級的要求:
防護等級:目的是防止人或畜接觸到燈具帶電的部位;在新國標消防應急燈具中使用防護等級IP30,能有效防止人或畜傷亡;同時規定消防應急地埋燈的使用防護等級為IP65,由原來老國標的AC220V市電供電形式,調整成現在的以安全電壓供電的形式,對應急燈具的安全性能進一步進行了提升;
新國標應急燈增加了對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的要求:
在新國標中規定:已接地的消防應急燈具的爬電距離大于2.5mm,電氣間隙大1.7mm,空氣及物體本身都存在導電性,爬電距離及電氣間隙的要求,將減少由此因素導致的電氣短路,降低安全隱患,并保護電網的安全;
新國標消防應急燈具應與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連接要求:
消防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急照明配電箱與消防設備直接聯動,避免火災發生時,市電能夠正常工作,而應急燈具無法進入應急狀態;應急照明配電箱將根據消防聯動信息自動將所有應急燈具進入應急工作狀態;
新標準對消防疏散指示燈具指示圖案進行了新的規范:
好處一:可以使信息比文字更容易識別;
好處二:可以和國際規范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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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1.3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 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m2 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
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積超過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lx;
2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lx;
3 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的上部、頂棚上或出口的頂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
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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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
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0m;在走道轉角
區,不應大于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 的有關規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
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m2 的展覽建筑;
2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11.3.6 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 和《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 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