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暫住證一般都去當地的派出所,可以提前查一下當地派出所位置, 然后前去辦理暫住證。
在派出所辦理暫住證時要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務工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居住地址等信息。
?辦理時間最好選在星期一的上午9點以后,這時間工作人員基本都會到崗。?去辦理之前再檢查一篇證件是否帶齊。每個地區辦理暫住證收費不同,要多帶上一些錢。?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境內來滬人員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及相關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內來滬人員(以下簡稱“來滬人員”),指在本市居住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人員。不包括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臺灣地區居民。
第三條(職責分工)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及相關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及相關工作。
第四條(居住登記)
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到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住宿旅館的,住宿登記視為辦理居住登記。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以下簡稱《臨時居住證》)是居住登記的憑證。
第五條(辦理居住登記所需材料)
來滬人員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
(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三)在本市的住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須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內的,須提供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須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第六條(受理)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來滬人員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指導其填寫《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確認簽字,并核對材料是否齊全。
對材料齊全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取押金、拍照后,當場制作、發放《臨時居住證》。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七條(信息變更)
來滬人員在滬居住地住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
第八條(掛失、解掛)
來滬人員持有的《臨時居住證》遺失的,應當及時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書面掛失手續。
來滬人員在有效期內找回掛失的《臨時居住證》且未辦理補辦手續的,應當辦理解除掛失手續。
第九條(補辦)
來滬人員持有的《臨時居住證》損毀的,或者《臨時居住證》遺失并辦理掛失手續的,可申請補辦,并繳納補證工本費。
第十條(續辦)
《臨時居住證》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不再續簽。持證人應當在《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供相關材料重新辦理。
第十一條(注銷)
《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或者持證人離開本市居住的,持證人信息應當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證件費用)
《臨時居住證》免費辦理,須交付IC卡押金。來滬人員離開本市時應當到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憑原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退證手續,交還原卡,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退還押金。
第十三條(過渡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來滬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已辦理居住登記、領取《臨時居住證》的,《臨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