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收費標準可參照當地城市集中供熱收費標準執行,國家有條例暫時沒有統一的標準,因為各地的經濟發展不同政府的投入和收費也不盡相同。
我國住宅建筑供暖能耗為相近氣候條件的發達國家的3倍。發達國家通常室溫保持22℃,我國僅為16℃,而且供熱質量差,室內溫度冷熱不均,供暖系統效率低,用戶不能自行設定和調節室溫。一方面造成供熱浪費,另一方面不能滿足個性化要求。國家建設部、財政部等8部門發出的通知,要求改革現行按面積收費的辦法,逐步推行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從而實現分戶控制和分戶計量。
中心各單位:
按照中央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精神,依據中科院、陜西省的相關規定,決定按照新標準對中心在冊正式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發放取暖費,新標準為在采暖季(每年四個月)按150元/人·月計發。同時,結合中心的實際情況,重新制定了《國家授時中心取暖費收取標準和辦法》,現予以下發。
特此通知
附:國家授時中心取暖費收取標準和辦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國家授時中心取暖費收取標準和辦法
按照中央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精神,遵循誰使用誰享受誰付費的原則。根據中科院、陜西省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授時中心的實際情況,制訂此辦法。
第一條 凡居住在授時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時部住宅樓、集體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戶,均應按規定交納取暖費。
第二條 取暖費的收取標準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個采暖季按四個月計算。集體宿舍收取標準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
第三條 住戶的建筑面積按經房產部門核準的房產證上的面積為準。沒有房產證的住宅參照同類單元住宅面積確定。授時部住戶的建筑面積按契約中規定的面積為準。
第四條 中心在讀研究生居住在學生宿舍的不發放取暖補貼,也不收取取暖費。本部或授時部單身職工住在集體宿舍(含學生宿舍)的按集體宿舍收取標準收取取暖費。
第五條 本部或授時部單身職工居住單元房的按取暖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六條 職工將房屋租賃給他人居住的,中心本部或授時部向房屋所有人收取費用。直接從中心本部或授時部租住的用戶,由租住人交納取暖費。
第七條 長期空關房屋,其所有人也須按標準交納取暖費用。
第八條 應聘來中心本部或授時部工作的項目聘用人員,取暖費由招聘人員的項目組承擔。
第九條 享受遺屬補貼且本人沒有其它經濟來源者,取暖費仍需按規定交納,標準不變。但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教處審核、中心領導批準,可給予適當取暖補貼。
第十條 中心本部委托物業中心負責具體的收費工作,屬中心本部在冊正式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由物業中心計算造冊后交財務室從本人工資中扣除。其它人員的取暖費由物業中心按戶收取。
授時部具體收費方式由授時部根據情況決定。
所收費用一律上交中心本部或授時部財務室。
第十一條 凡應交納取暖費的全體住戶均應按時交納費用,不按時交納費用的或拒交費用的,中心本部或授時部有權采取相應措施給予制約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7~2008年采暖季開始實施,原來的取暖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同時廢止。授時部照此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