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第四條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其中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搬遷所需時間、拆遷期限;
(三)被拆遷房屋狀況;
(四)預計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補償的面積,補償安置資金概算;
(五)可提供的拆遷安置周轉用房的數量、標準和地點;
(六)拆遷范圍內按規定應予保留的房屋、綠地及其他設施的保護措施。
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協議。支付協議應當載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支付補償安置資金負有監督職責。
第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發布房屋拆遷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和批準的搬遷期限、拆遷期限、拆遷許可證號等。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在被拆遷區域內張貼;延長拆遷期限的項目,應當重新發布拆遷公告。
第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拆遷當事人指定拆遷代理、房屋拆除和拆遷評估單位。
第七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簡易和單層房屋除外。
第八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應當停止建設。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九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確定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公告的搬遷期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一)未經城市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改變房屋規劃用地性質的;
(二)改變房屋建筑面積、權益狀況等,未按規定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將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手續。拆遷人應當按照變更、備案登記后的房屋狀況予以補償。
第十條 拆遷當事人在拆遷公告批準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由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拆遷裁決應當公開進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拆遷人、拆遷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不得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條例》規定作為拆遷人的,裁決無效。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及其他有關單位,不得在拆遷公告批準的搬遷期限內對尚未搬遷完畢的同一建筑物內已經搬遷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對未搬遷的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實施其他行為,妨礙被拆遷人正常生活。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拆遷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三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可以參照相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格,協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也可以共同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評估費由拆遷人支付。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遷日期、搬遷補助費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還應當規定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結構、結算差價,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
第十四條 拆遷依法應予拆除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違法建筑的認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房地產估價的有關規定,做到獨立、客觀、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六條 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評估機構應當予以說明。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要求原評估機構復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另行委托評估費由異議方承擔。
第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按照下列方式補償、安置:
(一)承租人租住直管公有住房,且符合有關租住廉租住房條件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調換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二)租住本單位自管公有住房,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將補償金額的80%支付給承租人、20%支付給被拆遷人,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拆遷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私有住房,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人以重置價提供相同地段、相同用途和同等面積的住房供被拆遷人優先購買的,可以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拆遷人以期房進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布局、設施等應當方便使用,符合設計規范標準,并依法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產權調換房屋設計文件經批準后,拆遷人未征得被拆遷人書面同意,分割房屋,改變房屋布局、設施等侵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按照商品房銷售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017拆遷補償賠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