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相比,《房屋登記辦法》章節的結構更為合理,并增加了登記的“一般規定”這一章,對各種不同的登記種類以及具體操作上的問題規定更為詳細(如受理登記時必要的收件,什么情況下應當到現場查看,抵押權的轉移和變更以及最高額抵押登記中的各類問題,都是新的規定),主要的一些新規定是:一、修改了登記的定義,明確了登記簿的核心作用。二、擴大了房產登記管轄的范圍。 三、調整了登記的程序,明確了房屋權屬登記的程序由當事人啟動。四、增加了登記的種類和權利的種類,并按各地登記機構的實際的管理狀況刪去了總登記。五、解決了一些實際工作中長期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六、對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作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1、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3、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4、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5、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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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堅持“登記為民”原則,注重可操作性,方便群眾辦理登記。如登記依申請而啟動,登記機構將從原來的強制性管理形態轉變為由權利人自愿提出申請; ??
二是確立和細化了登記簿制度,明確了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登記簿的效力高于產權證,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產權證不再是房屋唯一的合法憑證;房屋登記簿記載事項的法律效力大大強化了,因而,市民一定要改變以往的重產權證、輕登記簿的觀念。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房產登記交易的過程中,要養成去登記機構查詢房屋登記狀況的習慣。 ??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登記機關的審查職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審查的幾個方面,登記機構對審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合理界定了登記機關權限,有利于提高登記效率。 ??
四是細化了《物權法》規定的登記類型。辦法對《物權法》確定的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和最高額抵押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地役權登記等登記類型做了具體化規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
五是擴大了登記客體范圍。由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擴大到行政區域內國有、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登記,并且第一次把建筑區域內業主共有的房屋及構筑物列為登記的對象,對明晰小區共有產權、減少紛爭具有重要意義。 ??
六是房屋登記種類增加、登記責任加大、登記程序更為嚴格,對房屋登記機構的要求也相應更高。 ??
七是登記工作性質發生了質的變化。由過去的“確權發證”轉變為“記載公示”,過去登記制度界定登記機構的職責是確權發證,即確定房屋產權的歸屬,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辦法》界定登記機構的職責是將房屋的歸屬記載于登記簿上,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