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任何一方均有權利提出離婚的請求,無論誰提出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不變。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你好, 不管是誰先提出離婚,對共同財產的分割都沒有影響。
在離婚時,對于財產的分割,應該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如果雙方有約定為個人財產的,則該財產為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不需進行分割。
2、對于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在離婚時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原則上應該均分。
3、對于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也應該由雙方進行協商或均分。但是,夫妻雙方間對債務的分割,僅在夫妻雙方間有效,對于債權人而言,夫妻雙方仍有共同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女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分,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歸個人。
2、“我家有套樓房。現還有一套平房。如果兩人離婚。房子是否會分給他一套?”:就你目前給出的敘述,無法回答。這要看:
(1)這2套房的產權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你說是“你家”的,如果房產證上是你父母的名字 ,這房你們倆都無權分,是你父母的。
(2)如果房產證上寫的是你的名字:要看這房是在你們結婚前所購還是結婚后所購:婚前所購,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他無權要求分;;婚后所購,如果沒有關于房產歸屬的特殊約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他有權要求分一半。
(3)如果是婚后財產:分割時是每一套房都分他一半,而不是分給他哪一套。
3、“財產(家里儲蓄)怎么分?”:同樣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婚后財產有約定按約定處理、沒有 約定時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4、“如果女方先提出,是不是女方得到的儲蓄就會少些?”:
(1)不會,誰先提出離婚,對財產分割沒有影響。
(2)對財產分割有影響的,不在于誰先提出離婚,而在于誰對導致離婚有過錯。
5、“如果女方帶著孩子,孩子今年虛歲22歲。財產會相對的多分些么? ”:也不會了,因為孩子已經成年,父母沒有撫養的義務了,孩子跟誰不跟誰都不會影響財產的。
6、“有:誰先提出離婚,誰得到的最后財產會少些的說法么?”:絕對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