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其直系親屬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可登錄所在地公共租賃住房網(wǎng)站申請,并于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申請點申請。
主城區(qū)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委托的單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初審的復審工作。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jīng)審查合格后,申請人的資格將以適當?shù)姆绞焦荆?jīng)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shù)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選擇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選擇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選擇建筑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并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fā)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機構發(fā)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機構指定的地點簽訂《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具體如下:
深戶申請深圳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參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xù)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guī)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guī)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qū)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含當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yǎng)老保險或醫(y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y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5年以上。申請人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人才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且不受該辦法規(guī)定的年齡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納入累計繳費時間。
(三)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
(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軍產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自建私房、違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設用地,且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
(六)符合申請條件第(一)、(三)、(四)、(五)項規(guī)定的下列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不受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限制:
1、經(jīng)殘疾人聯(lián)合會認定的一、二、三、四級殘疾人;
2、經(jīng)民政部門認定的撫恤定補優(yōu)撫對象。
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請的,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年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列為共同申請人。未滿18周歲的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成年后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guī)定年齡后以單身居民身份申請本市住房保障。
無本市戶籍的現(xiàn)役軍人,可以以申請人配偶的身份作為共同申請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輪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