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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的全稱是保障性住房,此用詞自去年國六條之后越來越多的出現在新聞媒體與社會人群之中。但什么是保障性住房卻各自有不同的理解,讓更多的人在認識上產生混亂,以至于對市場中的現狀產生不同的爭論。
只有政府買單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世界各國將住房大多分為公屋或私屋。公屋——公共住房是由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無償提供土地和建設性費用,也包括無償提供土地補貼費用等方式,包括人頭補貼或磚頭補貼,補貼中包括減免稅費或貼息,當然也包括直接的財政轉移支付。政府提供的是居住權利的保障。
而私屋則為商品房。是私人擁有不享受政府買單優惠的自建或市場化的商品房。是私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成本與建筑成本的財產權利。
住房的保障性恰恰不是要取消市場經濟中的商品房。反之正是為了完善市場經濟,挽救市場危機,刺激經濟發展,彌補市場住房商品性缺陷的有力支持。這也恰恰是恩格斯與凱恩斯和類似經濟學家的政府在住房問題上參與干預的理由和原因。
中國實行的是土地有償出讓制度。一條劃分保障與非保障性住房的分水嶺就是土地的使用性質是出讓還是劃撥。出讓土地中的商品房不管有什么樣的差別與限制都是私有財產的部分。是個財產權利與實體財產的結合,是一種財富的概念。中國物權法中所保護的這種用益物權,就是對私人或法人財產權的一種保護。
只有劃撥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財產權利歸國家所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者只擁有房屋的實體財產,但并不擁有土地的財產權利。而土地非出讓的劃撥則是政府的買單部分或財產收入的轉移部分。這就是住房保障性質的最基本特征。
許多人錯誤的理解70%的新建商品房限制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房型是一種保障性住房。也有人錯誤的理解:“雙限”商品房是一種保障性住房。這都是從根本上忽略了政府已從商品房的土地出讓中獲取了應得的或最大的利益。政府不但沒有承擔買單的責任,反而要求市場去提供社會保障,豈不是荒謬嗎?
“住房權”的保護分為兩類:一類是屬于人權范疇的政府責任,目前中國的憲法中并沒有將“住房權”列入人權的部分,而這恰恰是政府應承擔保障的責任。在聯合國的《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文件中都有明確的約定,尤其是《第四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房權》也對此做了明確的解釋。
另一類“住房權”則與人權的保護非直接關聯(財產權是人權的一部分,但并非直接部分)。而主要針對于財產權、用益物權的保護,兩者之間既有關聯但又分為兩個不同意義的部分。
保障性住房權是國家對人權的保護。就像中國有城市對流浪者救濟的制度一樣,是人權的保護,也包括提供政府買單的免費食宿。但財產權則是非政府買單的另一類法律保護。由政府買單所提供的居住權利,并不直接或與完整的財產權相關。
社會保障性住房,政府當然可以用市場化的方式建設,但并不等于凡是市場化的住房都成了社會保障性住房。尤其凡是交納了土地出讓金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疇,更不能認為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削弱市場經濟中的商品房。
當前社會上有一種誤解,自認為增加政府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是為了平抑市場中的房價,這就更錯誤了。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是針對于買不起商品房和無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包括無能力租市場價的住房)的貧困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的人群。正因為自身無能力解決,才用政府買單的方式保障。而市場中的商品房則是針對于有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家庭與人群的。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收入、有嚴格限制差別的不同消費群體。
商品是針對于有購買能力的人群,而保障則是針對于無消費能力卻又從人權的角度必須由政府來承擔責任的部分。
因此房價的高低與保障性住房的多少無關,也與保障性質無關。試圖用市場化商品住宅來提供社會保障,不但在恩格斯的文章中,也在凱恩斯的文章中早就已有明確的說明了。這不但是不可能實現的,也是錯誤的。也恰恰是政府不應和無能力限制市場中的價格變化時,才必須用保障性住房解決社會矛盾和保護人權的基礎理論。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區、墾區、煤礦職工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1,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2,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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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保障性住房 多年以來各類政策性住房(如經濟適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建設、分配、管理工作進行總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的新概念
2、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保障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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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房,是與商品性住房(簡稱商品房)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與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還很不完善,為此,我國已經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社會保障房是由政府集資建造,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賣給老百姓,但是5年內不可以上市交易,5年后想要上市交易,政府會收取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它包括了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以及公共租賃住房、 而經濟適用房就是保障性住房之一。
保障性住房,是與商品性住房(簡稱商品房)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要錢的。申請條件 第二十條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后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于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準、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貨幣補貼標準,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本章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