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本市市區城市常住戶口;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844元以下;
二、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寫《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申請人直系親屬住房狀況信息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和由現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戶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證明;
(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收入和住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出具收入和住房證明;
(三)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市總工會出具的《本市特困職工優待證》民政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
(四)婚姻證明;
(五)孤老、殘疾、大病、烈士遺屬及優撫等證明資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因《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辦法》保障政策發生變化,已享受保障家庭需重新到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出申請。
四、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1年的;
(三)在五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筑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并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五)興建、購買商業用房的;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申請人及已保障對象請到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出申請并領取相應表格。
主要填寫:申請人姓名、身份證件編號、申請人戶籍、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址、工作單位所在地、通訊地址、郵編、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
填表說明:
一、本表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寫一式兩份。
二、申請家庭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可推舉一名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作為家庭申請人。
三、申請家庭成員收入情況應如實填寫,在職人員交申請人所在單位核準蓋章并簽字;離退休人員和失業人員由退休 金和失業救濟金發放單位蓋章簽字;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進行核定,并簽署意見、蓋章。
四、申請家庭收入證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計”為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個人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
五、收件日期為申請家庭按要求交齊各種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