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申請流程:
1、申請登記: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或持證人)向戶籍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保障性住房書面申請,填寫審批表并提供相關資料。
2、審核公示:
(1)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就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區房地產管理部門。
(2)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核查,并提出審核意見,連同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區民政局。
(3)區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財產狀況進行核查,并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經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審核,對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公開登記結果并報區建設局備案。
3、審批執行:
(1)街道組織在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初審公示(10日),街道鄉鎮提初審意見、配售方案(2個工作日)。
(2)區縣復審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料、確定配售方案(5個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2個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進行搖號配租配售。
(5)搖中,進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由區建設局發放租金補貼,對承租國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區房產管理部門給與租金減免;對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由區建設局按登記順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搖中,繼續輪候或取消資格。
申請條件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戶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戶籍時間不受此時間限制。
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視為本市戶籍人員;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移出本市的在讀學生或者現役軍人,視為本市戶籍人員,但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申請人已婚的,其婚姻狀況形成時間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請人為單身居民的,須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滿35周歲。(對比:上次未規定單身條件。)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內外均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