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吊頂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顏色、圖案應符合設計或合同要求。
2、棚裝修應選用防火材料或采取防火措施。木龍骨作防腐和防火處理。
3、飾面磚的品種、規格、顏色和圖案應符合設計或合同要求。一般廁浴間墻面飾面磚鑲貼高度不宜低于地面上
1.8m。
4、飾面磚接縫應嵌填密實、平直、寬窄均勻,顏色一致。陰陽角處的磚搭接方向正確,非整磚使用部位適宜。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加強對成都市家庭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管理,統一家庭房屋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1.0.2條 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家庭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
第1.0.3條 本辦法主要是依據國家頒發的有關技術標準和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編制的。
第1.0.4條 家庭房屋的裝飾裝修必須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結構安全度和使用功能。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墻的變動、房屋用途改變和荷載增加,必須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并提出設計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1.0.5條 家庭房屋的裝飾裝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對相鄰居民所造成的影響,不得損害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1.0.6條 進行家庭裝飾裝修的房屋應是經有關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并取得質量合格等級或房主已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書的工程。
第1.0.7條 家庭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應按設計或合同要求選用,其材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第1.0.8條 家庭裝飾裝修應采用合理的工序、減少浪費,有利于成品保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飾面、吊頂和隔斷工程,應待隔墻、門窗框、暗裝管道、 電線管和電器預埋件等完工后進行;
(2)門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濕作業完工后進行;
(3)涂料油漆工程以及吊頂隔斷、罩面板的安裝,應在各類樓地面的面層和明裝電線施工前進行。木質樓地板面層的最后一遍油漆,應待裱糊工程完工后進行;
(4)裱糊工程,應待頂棚、墻面、門窗的涂料油漆工程完工后進行。
第1.0.9條 室內裝飾工程施工應在適當的環境溫度條件下進行。
第1.0.10條 家庭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必須作好成品保護,不得污染。
第1.0.11條 家庭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安全技術、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等要求,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材料堆放應注意安全防火。
第1.0.12條 家庭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和質量驗評,除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其他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吊頂工程
第2.0.1條 吊頂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顏色、圖案應符合設計或合同要求。
第2.0.2條 吊頂內的燈槽、斜撐、剪刀撐等應根據工程情況適當布置。輕型吊燈應吊在主龍骨或附加龍骨上,重型燈具或電扇不得與吊頂龍骨聯結,應另設吊鉤。
第2.0.3條 罩面板不得有懸壁現象,應增設附加龍骨固定。
第2.0.4條 天棚裝修應選用防火材料或采取防火措施。木龍骨作防腐和防火處理。
第2.0.5條 龍骨安裝必須位置正確,連接牢固無松動。
第2.0.6條 罩面板與龍骨應連接緊密,表面應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或錘傷等缺陷,接縫應均勻一致,粘貼的罩面板不得脫層,膠合板不得有刨透之處。
第2.0.7條 罩面板接縫應均勻,壓條順直無翹曲,接縫嚴密。
第三章 飾面磚工程
第3.0.1條 飾面磚的品種、規格、顏色和圖案應符合設計或合同要求。一般廁浴間墻面飾面磚鑲貼高度不宜低于地面上1.8m。
第3.0.2條 飾面磚鑲貼必須牢固,不空鼓,無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縫等缺陷。
第3.0.3條 飾面磚表面應平整、潔凈、色澤協調一致,無變色、污痕和光澤顯著受損處。
第3.0.4條 飾面磚接縫應嵌填密實、平直、寬窄均勻,顏色一致。陰陽角處的磚搭接方向正確,非整磚使用部位適宜。
第3.0.5條 突出物周圍的磚用整磚套割吻合,邊緣整齊,墻裙貼臉等突出墻面的厚度一致。
第四章 涂料工程
質量要求
第4.0.1條 涂料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種、顏色應符合設計和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