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當事人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約定以其為生效要件的,從其約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并接受的除外)。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6、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7、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買受人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8、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9、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10、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12、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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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交付房屋。 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