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實政府責任,建立健全問責機制
(一)努力控制新建住房價格。 [1]
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一系列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快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綜合確定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切實落實住房保障目標任務。市人民政府要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明確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建立目標考核問責機制。對推進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后的,要啟動行政問責機制,追究相關責任。
二、強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十二五”期間,全市計劃建設和籌措各類保障性住房27萬套,基本形成多層次、全覆蓋、可持續的住房保障體系。2011年,通過新建、改建、購買和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53823套,竣工保障性住房18050套,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23644戶。
(四)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全面啟動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工作,加大政府投入,通過回購和長期租賃等形式擴大供應規模;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積極與金融機構合作,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通過建立信托投融資平臺,支持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在內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根據相關規定經營;鼓勵大中型企業和新建醫院、高校等社會機構依法建設單位租賃住房,解決單位職工住房困難;探索以劃撥和出讓方式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逐步與廉租住房并軌、簡化并實施租賃住房分類保障的途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同區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
三、加強稅收征管和信貸管理,進一步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五)加強稅收征管。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個人轉讓住房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稅務部門要采取措施,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六)認真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各金融機構和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嚴格落實“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的政策。
(七)嚴格執行限購政策。暫定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證1年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證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或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含市內五區、鄭東新區)向其售房。
四、增加土地供應,進一步嚴格用地管理
(八)切實加大住房用地有效供應。落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九)加強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審查。參加我市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開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對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處以閑置1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五、實施服務企業活動,積極推進項目開發建設
(十)落實企業首席服務官制度。嚴格按照《鄭州市企業首席服務官工作暫行辦法》(鄭辦〔2010〕59號),努力提高服務企業的效力、效率和質量。對列入省、市重大工程的項目,首席服務官負責統一協調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全力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加快住房項目審批。各有關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按照《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的規定時限辦理相關手續,盡快形成有效供應。
六、加強市場監管,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十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不斷完善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逐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從事保障性安居工程開發建設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以及省、市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及單套建筑面積和套型結構比例,不得擅自銷售或委托中介機構違規代售保障性住房。
(十三)加強對房地產項目的監督檢查。要通過房地產信息網絡公開、設立舉報投訴**、現場巡查等措施,加強對房地產項目的監督檢查,重點核查合同注銷率高、價格異常、虛假銷售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責令限期整改,依法處理,并記入房地產信用檔案。
(十四)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經營活動中,因違反土地、規劃、建設、房地產交易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給消費者造成較大損失,或對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信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或以行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從嚴查處,記入“黑名單”,將有關信息通報各相關部門。
(十五)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工作取得的進展與成效,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和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制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4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出臺,則按新規定執行。
您好,很高為您解答,限購令細則建議參考當地住建部門官網
(一)努力控制新建住房價格。(二)切實落實住房保障目標任務。(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十二五”期間,全市計劃建設和籌措各類保障性住房27萬套,基本形成多層次、全覆蓋、可持續的住房保障體系。(四)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五)加強稅收征管。(六)認真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七)嚴格執行限購政策。暫定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證1年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證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或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含市內五區、鄭東新區)向其售房。
四、增加土地供應,進一步嚴格用地管理
(八)切實加大住房用地有效供應。落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九)加強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審查。參加我市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開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對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處以閑置1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五、實施服務企業活動,積極推進項目開發建設
(十)落實企業首席服務官制度。嚴格按照《鄭州市企業首席服務官工作暫行辦法》(鄭辦〔2010〕59號),努力提高服務企業的效力、效率和質量。對列入省、市重大工程的項目,首席服務官負責統一協調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全力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加快住房項目審批。六、加強市場監管,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十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十三)加強對房地產項目的監督檢查。(十四)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十五)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
.鄭十五條--第七條就是(一)努力控制新建住房價格。(二)切實落實住房保障目標任務。(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十二五”期間,全市計劃建設和籌措各類保障性住房27萬套,基本形成多層次、全覆蓋、可持續的住房保障體系。(四)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五)加強稅收征管。(六)認真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七)嚴格執行限購政策。暫定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證1年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證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或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含市內五區、鄭東新區)向其售房。四、增加土地供應,進一步嚴格用地管理(八)切實加大住房用地有效供應。落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九)加強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審查。參加我市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開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對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處以閑置1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五、實施服務企業活動,積極推進項目開發建設(十)落實企業首席服務官制度。嚴格按照《鄭州市企業首席服務官工作暫行辦法》(鄭辦〔2010〕59號),努力提高服務企業的效力、效率和質量。對列入省、市重大工程的項目,首席服務官負責統一協調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全力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一)加快住房項目審批。六、加強市場監管,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十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十三)加強對房地產項目的監督檢查。(十四)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十五)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