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一般指從開發商手中買的
2.已購公房:從單位分的,福利性質。
3.保障性住房:細分含:經濟適用房;二線房;廉租房
4.回遷房:因拆遷補償給原業主的房子。
5.私產平房:如四合院,自建房
6.使用權房:此類性質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買賣只能做使用權更名過戶。
問題一:房子的分類和區別
房屋所有權可依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依房屋所有權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公房、私房、外產房、中外合資房和其他性質的房屋所有權。
一、國有房屋所有權:即國家對國有房屋享有所有權,可分為直管公房(即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和自管公房(即由全民所有制的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房。國有房屋的來源主要有:接管原公產(舊政府房產),沒收敵偽產、收購私產、私房社會主義改造(經租),個人捐獻私房、國家基建建設興建的房屋等。
二、集體房屋所有權:即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單位享有的房屋所有權。主要來自集體所有制自籌資金建造、聯合建造以及通過市場購買和少量受贈的房屋。
三、私有房屋所有權:即由公民個人、家庭、數人共有或私營企業擁有的房屋所有權。根據其權利內容和效力不同可分為一般城鎮私房(包括購買的商品房)所有權、自建(購)公助房所有權。
四、外產房屋所有權:即由外國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國際性機構和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享有的房屋產權。
五、中外合資房屋所有權:即由中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在中國境內享有的房屋所有權。中外合資的房屋所有權產生于中外合資雙方合資建造和在市場上購置的房屋等法律事實。
目前,外產房屋和中外合資房屋都作專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注冊。
六、其他性質的房屋所有權:是指除上述五種所有權以外的房屋所有權,如宗教團體等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權。
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按上述分類對房屋進行登記管理的。
另外,還可以根據其他標準進行分類,例如:根據所有權主體不同,可將房屋分為獨有房屋所有權和共有房屋所有權;根據權利主體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充分性,可分為完全所有權和部份所有權等等。
問題一:房子的分類和區別
房屋所有權可依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依房屋所有權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公房、私房、外產房、中外合資房和其他性質的房屋所有權。
一、國有房屋所有權:即國家對國有房屋享有所有權,可分為直管公房(即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和自管公房(即由全民所有制的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房。國有房屋的來源主要有:接管原公產(舊政府房產),沒收敵偽產、收購私產、私房社會主義改造(經租),個人捐獻私房、國家基建建設興建的房屋等。
二、集體房屋所有權:即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單位享有的房屋所有權。主要來自集體所有制自籌資金建造、聯合建造以及通過市場購買和少量受贈的房屋。
三、私有房屋所有權:即由公民個人、家庭、數人共有或私營企業擁有的房屋所有權。根據其權利內容和效力不同可分為一般城鎮私房(包括購買的商品房)所有權、自建(購)公助房所有權。
四、外產房屋所有權:即由外國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國際性機構和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享有的房屋產權。
五、中外合資房屋所有權:即由中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在中國境內享有的房屋所有權。中外合資的房屋所有權產生于中外合資雙方合資建造和在市場上購置的房屋等法律事實。
目前,外產房屋和中外合資房屋都作專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注冊。
六、其他性質的房屋所有權:是指除上述五種所有權以外的房屋所有權,如宗教團體等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權。
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按上述分類對房屋進行登記管理的。
另外,還可以根據其他標準進行分類,例如:根據所有權主體不同,可將房屋分為獨有房屋所有權和共有房屋所有權;根據權利主體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充分性,可分為完全所有權和部份所有權等等。
問題二:有什么影響
一、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政策,只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行為;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有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期限的(居住用地最高不超過70年,工業用地最高不超過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最高不超過50年,商業、旅游、娛樂最高不超過40年,綜合或其他最高不超過50年)。土地使用權改變時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出讓地的范圍僅限城市規劃用地范圍。而集體所有的必須先征用為國有土地。
二、城市土地使用權劃撥:
(一)劃撥對象: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辦公用地、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軍事用地: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公路、鐵路專有線、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和輸電、輸油、輸氣管道;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標志;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其他軍事設施。
2.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
城市基礎設施:包括供水設施、燃氣供應設施、供熱設施、公共交通設施、環境衛生設施、道路廣場、綠地等
公益事業用地:包括非營利性郵政設施、非營利性教育設施、公益性科研設施、非營利性體育設施、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等。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指由中央投資,或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投資或者引進外資以及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項目用地;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項目用地;水庫、防洪、防漬、農田、水力發電、江河治理、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利工程項目用地。包括了: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煤炭設施用地、電力設施用地、水利設施用地、鐵路交通設施用地、公路交通設施用地、水路交通設施用地、民用機場設施用地等。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一般指特殊用地:包括監獄、勞教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
問題一:房子的分類和區別
房屋所有權可依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依房屋所有權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公房、私房、外產房、中外合資房和其他性質的房屋所有權。
一、國有房屋所有權:即國家對國有房屋享有所有權,可分為直管公房(即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和自管公房(即由全民所有制的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房。國有房屋的來源主要有:接管原公產(舊政府房產),沒收敵偽產、收購私產、私房社會主義改造(經租),個人捐獻私房、國家基建建設興建的房屋等。
二、集體房屋所有權:即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單位享有的房屋所有權。主要來自集體所有制自籌資金建造、聯合建造以及通過市場購買和少量受贈的房屋。
三、私有房屋所有權:即由公民個人、家庭、數人共有或私營企業擁有的房屋所有權。根據其權利內容和效力不同可分為一般城鎮私房(包括購買的商品房)所有權、自建(購)公助房所有權。
四、外產房屋所有權:即由外國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國際性機構和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享有的房屋產權。
五、中外合資房屋所有權:即由中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在中國境內享有的房屋所有權。中外合資的房屋所有權產生于中外合資雙方合資建造和在市場上購置的房屋等法律事實。
目前,外產房屋和中外合資房屋都作專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注冊。
六、其他性質的房屋所有權:是指除上述五種所有權以外的房屋所有權,如宗教團體等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權。
依房屋所有權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公房、私房、外產房、中外合資房和其他性質的房屋所有權。
1、按層數劃分如下:
一、低層:住宅為一層至三層;
二、多層:住宅為四層至六層;
三、小高層:住宅為七層至九層;
四、高層:住宅為十層及以上。
2、按照高度分類為
低層:低層房屋是指高度低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物,一般是1-3層建筑物,如平房、別墅等。低層房屋一般建筑結構簡單,施工期短,建造成本低廉,給人以親切安寧、有天有地的感覺,它的舒適度、方便度和空間尺度優于高層。人們特別喜歡以此為住宅。但是,低層房屋占地多,土地利用率低,特別是在寸土寸金的城市難以廣泛開發。
多層:多層房屋指高于10米、低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物。多層房屋一般為4 -8層,一般采用磚混結構,少數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多層房屋一般規格(房型)整齊,通風采光狀況好,空間緊湊而不閉塞。與高層相比,多層房屋公用面積少,得房率相應提高,這是很多人喜歡多層房屋的主要原因。
小高層: 人們一般把8層至12、13層的建筑稱為“小高層”。小高層住宅一般采用
鋼筋混凝土結構,帶電梯。小高層有多層親切安寧、房型好、得房率高的特點,又有普通高層結構強度高、耐用年限高、景觀系數高,污染程度低等優點,很受購房人歡迎。同時,小高層對土地的利用率提高,土地成本相對下降,很受房地產開發商的青睞。所以,近年來中心城區小高層如雨后春筍,越來越多。
板式小高層: 作為住宅上的新品種,板式小高層目前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說來,8至14層、板式結構、帶電梯的住宅樓被稱為板式小高層。
高層建筑: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劃。聯合國1972年國際高層建筑會議將高層建筑按高度分為四類:(1)9~16層(最高為50米);(2)17~25層(最高到75米);(3)26~40層(最高到100米);40層以上(即超高層建筑)。
超高層:建筑物高度超過100m時,不論住宅或公共建筑均為超高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