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基數上限:19391元;
繳存基數下限:1720元/1204元;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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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基數及比例都會進行調整,2015財政預算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2%。2015財政預算年度月繳存額上限是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
2016-2017年郴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新政策,郴州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如下:(1)月繳存基數最低限額為:北湖區、蘇仙區1130元桂陽縣、宜章縣、永興縣
繳納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可適當低于此比例。單位繳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 1998年12月15日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2015年度武漢地區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如下: (一)201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繼續執行武漢地區現行的政策,即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
住房公積金年度的繳存額上限按照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2016年北京市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12%確定。原則上不允許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突破月繳存額上限。調整最低繳存比例。單位申請降低公積金繳存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