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規范適用于社會歷史類和自然歷史類博物館的新建和擴建設計.改建設計及其它類別博物館設計可參照本規范有關條文執行.
第2條 博物館分為大、中、小型。大型館(建筑規模大于10000㎡)一般適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屬博物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中型館(建筑規模為4000~10000㎡)一般適用于各系統省廳(局)直屬博物館和省轄市(地)博物館;小型館(建筑規模小于4000㎡)一般適用于各系統市(地)、縣(縣級市)局直局博物館和縣(縣級市)博物館。
注:(建筑規模僅指博物館的業務及輔助用房面積之和,不包括職工生活用房面積。)
第3條 藏品庫區和陳列區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大、中型館的耐久年限不應少于100年,小型館的耐久年限不應少于50年。
第4條 博物館建筑必須符合城鎮文化建筑的規劃布局要求,并應反映所在地區建筑藝術、科學技術和文化發展的先進水平。
第5條 博物館建筑設計必須與完整的工藝設計相配合,滿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學研究和陳列展覽等基本功能,并應設置配套的觀眾服務設施。
第6條 對古建筑的改建設計必須符合各項文物法規,保持原有建筑風貌,并應滿足防火、防盜等安全要求。藏品庫房以新建為宜。
第7條 博物館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1.大、中型館應全面規劃,一次或分期建設,同時應獨立建造。小型館若與其它單位合建時,須滿足館的環境和使用功能要求,應自成一區,單獨設置出入口。
2.除得到當地規劃部門的允許外,新建館的基地覆蓋率不宜大于40%,并有充分的空地和停車場地。
3.館內一般應有陳列區、藏品庫區、技術及辦公用房以及觀眾服務設施等四個功能分區。
4.功能分區應明確合理,使觀眾參觀路線與藏品運送路線互不交叉,場地和道路布置應便于觀眾參觀集散和藏品裝卸運送。
5.陳列區不宜超過四層。二層及二層以上的藏品庫或陳列室,要考慮垂直運輸設備。
6.藏品庫應接近陳列室布置,藏品不宜通過露天運送和在運送過程中經歷較大的溫濕度變化。
7.陳列室、藏品庫、修復工場等部分用房宜南北向布置,避免西曬。
8.如當陳列室、藏品庫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備機械通風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