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在實踐中往往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1、涉及的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問題,如果借方當時有資格買房,借方想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則首先得與被借方達成協議,得到被借方的轉讓許可(從當初被借方同意借方用其名義購買房屋的情況看,雙方有協商的基礎)。
2、按照經濟適用房的轉讓規定辦理手續,根據有關國家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購買人可以直接補繳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并進行變更登記”。
如果雙方同意轉讓,手續也只能在5年后辦理。對此,雙方可簽訂一個轉讓協議,約定房屋5年后辦理過戶,同時確定一個相對較高的違約責任,防止雙方5年后可能的違約意愿影響協議的履行,從而保護雙方的權益。當然,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轉讓意向,借方也只能將房屋歸還被借方,同時向被借方主張借方支付的房款。
因此,如果借名買經濟適用房被借方反悔,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借方所有,實際出資人借方對房產不享有基于物權上的所有權權利,但由于其實際出資,則其與被借方之間發生了基于債權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雖沒有了房,但還有錢。
(二)借方沒有資格買房的情況: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因此,不具備購房條件的借方為了購得經濟適用房而與被借方之間達成的委托代理合同是違法的。法律不保護此種情形。
借名買賣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實踐中,借名買賣屢屢因被借方反悔,容易引起房屋產權糾紛。借名買經濟適用房出現糾紛時,往往出現借方無法證明購房款是由自己支付等一系列問題,所以關于借名買房這類問題很有必要找律師幫助。
涉及的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問題,如果借方當時有資格買房,借方想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則首先得與被借方達成協議,得到被借方的轉讓許可(從當初被借方同意借方用其名義購買房屋的情況看,雙方有協商的基礎)。
借名買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在實踐中往往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
1、 從建設經濟適用房目的考慮:
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2、 從無效的民事行為分析:
這也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房屋產權以產權證為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規定及《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